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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三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关于被告延期提供证据,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当。正当理由应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如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或者是相关原始证据材料由其他机关持有尚需协商提供等非行政机关控制范围之内的事由。二是延期申请必须在一审法定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延期提供证据的具体理由、正当事由可能消除的时间等,并提供理由正当的证明材料。三是延期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

关于被告补充提交证据,也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在行政处理程序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二是补充提交证据系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三是被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原则上应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固定的证据。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在法院准许的范围内补充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新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的证据使用。

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对原告或第三人能否在行政诉讼中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交的证据,采取了折中主义做法:一是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局限于案卷,原告或第三人可以提出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新的主张和证据;二是对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证据,作出失权限制,即“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三是对证据失权的适用设定了“被告有证据证明”和“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限制,同时“一般不予采纳”的规定也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定证据是否采用。

在具体裁量方面,可参考原告或第三人的主观恶意,如原告或第三人明知承担举证责任并掌握相关证据,但故意不予提供,这种情况下证据不应予以认定;也可以参考行政行为类型,由于行政机关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的作出模式有所不同,对于证据认定裁量应有所差别。对于单方行政行为类案件,如行政处罚类案件,其主要依据行政程序调取的证据作出处罚,如果法院允许当事人提交行政程序以外的其他证据,那么相当于法院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应当处罚、如何进行处罚的决定,有司法干涉行政之嫌,对新证据采纳应持谨慎态度。对于双方行政行为类案件,如行政协议类案件,因为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因此为更好地一揽子解决争议,可以采纳程序外证据,而不是简单撤销行政协议,造成行政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相关规范】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五十九条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撰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马媛婧) SKucObxaghlM+Ml3FtdXhpIolQptmm0Cs+eyPVMgfuxrtzrVuXMjHdYGBlDJXP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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