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最典型的特征。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供证明职权、事实认定及程序合法的证据,或者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是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后提交的,原则上将视为没有提交证据材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具有正当理由、第三人因涉及自身合法权益提交了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未提供或未如期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则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本条的理解,应着重把握以下五点:

一是被告应当提交证据的范围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而非主要证据。虽然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是“主要证据不足”,但由于主要证据本质是对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法律要件事实的确定又归因于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为避免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的混乱,何谓“主要证据”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决断,且行政机关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全部证据更有利于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契合。

二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材料进而不适用证据规则。虽然本条要求被告在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的同时提供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规范性文件通常是作为依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应通过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予以确定。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规范性文件而不接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举证,且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亦可作为补充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要有一个被告提供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并证明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另一被告未举证的,并不必然导致原行政行为因未举证而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是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并不必然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后果。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举证系基于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在人民法院准许下可以延期举证。

五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司法解释及文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24日)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撰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马媛婧) 97OC0OyHbmR/BGrhSfUfE0zy7l+KGToBkBoOv8FO7ZbBiYt6LBZunq07M+Ya1mB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