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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法定代理人】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代理行政诉讼当事人,以行政诉讼当事人名义为其利益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按照诉讼代理权来源的不同,行政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法定代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监护权须主动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人。

根据本条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诉讼行为能力指实施诉讼行为的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一般认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为实体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民法典规定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享有法定代理权的人通常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有时可能是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法人。

根据民法典关于代理人的一般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履行代理人职责,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践中,存在法定代理人在诉讼程序中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代理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保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不仅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权利,更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指定的法定代理人仍然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代理责任,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规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撰写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张泽旭) 9JMMOMkrqCgA2xU5IFcrug2FKR9WY/dEI6VnGaz/GbSTzo2MfIgpCzSoRGUHcB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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