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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关于本条,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其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起诉,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当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制度是尊重利害关系人权利的制度,是增强裁判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制度,是减少诉讼周折,从而实现诉讼最佳效益的制度” ,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具有保护其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和促进诉讼经济的作用。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需要注意如下几点:第一,第三人不同于原告、被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与原告、被告之间不存在必然的依附关系,亦有别于诉讼中的其他参与人。第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诉讼程序已经启动但尚未终结的期间。第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包括主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准许而参加、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其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两类:一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本身具有独立的起诉权,其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必将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变动,会直接导致该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变化。二是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被诉行政行为的产生、变更的影响而直接变化,但其权益因或者可能因裁判结果而受损害。这种权益,是一种权利上或者法律上的利益,不仅来自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是来自该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竞合行政许可申请中,甲的申请获得许可,乙的申请被拒绝,乙提起诉讼并胜诉,基于判决拘束力,甲的许可则有可能被撤销,甲就是这种情况的第三人。 再如,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案件中,虽然“抵押权随物走”,但对原告作出变更登记,房屋抵押权人基于民事上法律关系,其抵押权的实现会受到影响,此时,抵押权人应属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该第三人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第三人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二是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在诉讼开始后、作出裁判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准予其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认为不符合第三人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申请。

其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第三人一旦参与到诉讼中,即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举证、陈述、辩论的权利等;对于诉讼权利须依法行使,同时亦须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但第三人无权申请撤诉。第三人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诉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人有无上诉权,应以裁判结果是否导致其权益受损为据。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第三人,因其合法权益虽然已经或者必将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但裁判结果并不必然导致其权益受损。比如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为第三人。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支持该许可行为的裁判,第三人的权益并未受损,则不具有上诉权,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许可,则第三人的权益因此受损,具有上诉权。至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同样也是以权益是否因裁判结果直接受损来判断是否具有上诉权。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9月1日)

第十四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部门规章及文件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8月6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撰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张婷婷) Z6zOiVMjMONxX/QzG1gmXf6AYO9OYZb/7jc0/qTcBsPAHyZ3kPUaky8bpUj9y3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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