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近亲属起诉时无法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取得联系,近亲属可以先行起诉,并在诉讼中补充提交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本条是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行政处罚行为中的被处罚人,行政许可行为中的被许可人等。行政行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因行政行为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实质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受害人、行政许可决定中的公平竞争权人。利害关系人虽然不是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但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因此,行政行为作出时不仅要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现实生活中,比如某化工企业申请在河流上游建设化工厂,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会影响到下游居民生活用水的权益,在作出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下游居民的陈述申辩意见,下游居民对许可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作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公民是指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其次,法人是指法律拟制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机关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各类国家机关。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各类经济组织。事业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的非经营性组织。社会团体法人是指公民自愿结合而成立的各类组织,这类组织一般需要登记,法人资格从登记之日具备,比如各类学会、协会。最后,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又从事一定活动的组织。这类组织经合法成立,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比如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私人独资企业、合伙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各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撰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冒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