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管辖权转移的规定。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律制度。对于下级法院不适宜审理或者下级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管辖权转移的方式来解决。

管辖权转移与另一个与其相近的概念移送管辖不同,二者都是将某一已受理的案件,由一个法院移送到另一个法院审理,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异:第一,管辖权转移是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某一案件,移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即“由有转无”;而移送管辖是人民法院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即“由无转有”,因此二者刚好相反。第二,管辖权转移本质是在有审判监督关系的上下级法院间移送,且只能遵循“从下到上”的转移方向,而不能“从上到下”转移;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法院间移送,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存在不同级别法院间的移送管辖。第三,管辖权转移必须报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则无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即启动方式不同。第四,从本质上看,管辖权转移主要针对级别管辖问题;而移送管辖主要针对有无管辖权的问题。

本条两款规定涵盖了提级管辖与指定管辖启动管辖权转移的情形:其一,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即在一审裁判宣告前,根据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决定书的形式,决定由自己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并要求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报送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时,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可以上提一级或几级。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必须执行。其二,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案件重大、复杂、专业性强、干扰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审理情形的,可以主动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当然,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由该下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由此可知,其中包括两种启动提级管辖的方式,即上级法院直接决定和下级法院报请决定。

关于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程序,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化。从2021年10月开始至2023年8月结束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期间,相关工作机制主要规定于《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但试点期间,伴随提级审理的制度功能优势凸显的同时也暴露出提级管辖、再审提审机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个别案件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无法准确识别是否属于可以提级的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程序烦琐冗长、审批要求过于严格,审批质效及提级的主动性降低;诉讼文书样式不明确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28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判断标准、操作程序、保障机制,配发了相关诉讼文书样式。其中,关于提级管辖的适用层级问题,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提级管辖包括上级法院依下级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上级法院依职权提级管辖两种类型。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依报请提级管辖方面。下级法院报请应当按照审级逐级层报。中级法院收到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后,如果认为更适宜由高级法院一审的,可以继续向上报请。第二,依职权提级管辖方面。上级法院对辖区任一层级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审案件,认为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直接提级管辖,不局限于“下一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例如,江苏高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提级管辖辖区基层法院已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不必要求相关中级法院先行提级。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方面。三大诉讼法并未限制提级管辖的法院层级,最高审判机关根据相关案件的影响力、特殊性,也可以依职权或依报请提级管辖第一审案件,但必须十分慎重。第四,提级管辖案件的程序阶段方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提级管辖仅限于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执行案件等,均不适用提级管辖。

【相关规范】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7月28日)

二、完善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有助于形成示范性裁判,推动同类纠纷统一、高效、妥善化解的;

(四)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五)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

(六)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上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

(撰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黄越) MJZJDjdlj0Ut0FfP/iy3pmC9uPVDJ4TwMtcJM6AozezUf05kNWB+r0GwLO311G1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