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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移送管辖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是赋予当事人针对管辖权争议问题提出异议的权利,本条是赋予法院在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时可以行使移送案件的权力。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制度。因是无管辖权的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其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为了防止法院间互相推诿,受移送法院无论是否具有管辖权也不得退回或再移送。

移送管辖时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尚未审结,也就是说移送管辖的隐性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直接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认为自身对该案无管辖权;三是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也就是说即使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也不能以裁定的形式,将案件退给初次受理的法院或者再移送给其他的法院,即同级法院移送管辖只能够发生一次。

审判实践中,移送管辖一般出现在已经立案且案件已处于行政审理阶段,如果在审查立案阶段,法院即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法院可以直接不予受理,可以一并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并将相关起诉材料返还当事人,也就不会出现移送管辖的情形。此外,本条规定的是“上级人民法院”而未限定在“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具有指定管辖职权,则可能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直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撰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黄越) d7dxZu/rMIFXrFI7tH5Nwl09XQeED7s5EfNT2wZXLFJ7jZCCdQlwwu/z+qaXRV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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