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解释对应条文】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实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称专属管辖,这与民事诉讼的做法一致。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不动产的原始状态、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及演变发展过程等相对清楚,也便于人民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实地调查和现场勘验。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大量的管理活动,如权属登记、产权界定、行政处罚等,都直接或者间接涉及不动产,如果过于宽泛地解释这一条款,可能颠覆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则。因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即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产生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法律效果,而非只要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因素即为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如因土地征收或征用引起的纠纷,房屋登记机构不履行房屋转移登记职责、收缴房产证行为等引起的纠纷,均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又如,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6号)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则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行政法规及文件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案例指引

陈祥某等四人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陈祥某等人起诉的是省政府批准征地以及对征地批复的复议行为,涉及土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土地在温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陈祥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告知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陈祥某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

(撰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周洋) x/E4CPdAuXOgD6hSF1CiSwLMpUv8cyj1DaH5lTPY2R2qXhUjy/As4SPVL+XCsYH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