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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个专门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工作;通过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对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以及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审判的行政案件。

本条规定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进行法律类推的案件以及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但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也可以受理巡回区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若这些第一审行政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国家赔偿、执行等,则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相关规范】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27日)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撰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黄志勇) SKucObxaghlM+Ml3FtdXhpIolQptmm0Cs+eyPVMgfuxrtzrVuXMjHdYGBlDJXP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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