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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除了管辖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的行政案件外,还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行政审判工作经验,指导所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等。

本条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指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言,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对这类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比较合适。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的标准和范围,但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标的额较大,对于标的额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来进行判断。二是社会影响较大,可以考虑当地人民群众对案件是否关注,是否涉及群体性利益、是否涉及重大事项、涉案的人数是否众多等因素。此外,对于一些案件类型较新、需要统一裁判尺度,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行政案件等,可以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规范】

●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第五条 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1月21日)

第五条 第一审反补贴行政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撰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黄志勇) SKucObxaghlM+Ml3FtdXhpIolQptmm0Cs+eyPVMgfuxrtzrVuXMjHdYGBlDJXP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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