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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诉讼的监督,包括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和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因此,法律监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的一项原则。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审判、调解和执行等各环节。例如,在立案环节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在调解环节中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当及时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提出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是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新举措,为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检察建议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再审。由于抗诉只能“上级抗”而不能“同级抗”,再审检察建议实际上是创造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再审检察建议不同于抗诉,抗诉必然引起再审,而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引起再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可以作出再审与否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二,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撰写人:国家法官学院 李晓果) MJZJDjdlj0Ut0FfP/iy3pmC9uPVDJ4TwMtcJM6AozezUf05kNWB+r0GwLO311G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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