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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辩论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的规定。

辩论权是法律赋予诉讼各方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辩论原则是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共有的基本原则。所谓辩论,是指各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程序合法、法律适用等问题,通过言词和其他方式进行辩论,充分阐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的内涵丰富,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应当把握好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意义重大。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法官可以更加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让当事人充分辩论,既是表达己方观点的过程,也是听取对方观点的过程,有助于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赢得明白,输得信服,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第二,辩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当事人既可以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管辖权等程序问题进行辩论。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当事人都可以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不得随意剥夺。

第三,辩论的形式多样。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辩论。口头形式主要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书面形式主要是在其他阶段进行,口头方式与书面方式互有优势、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第四,辩论必须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并贯穿整个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但当事人的辩论应当依法进行,如果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存在不当言行甚至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的,法官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同时,辩论不限于法庭辩论阶段,而是贯穿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全过程,只是在不同阶段当事人所采取的辩论形式会有所不同。

【相关规范】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8年10月26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撰写人:国家法官学院 李晓果) 1f82ZFNLNHi7DBVLVyWSKkQhLhtyngSLh/OP1JxTPOSY8v/YPQTz1ILlGZqNR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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