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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的规定。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共有的四个重要原则。

第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审判庭,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基本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第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当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时,为了保证公正审理,该审判人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前者是指申请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主动申请回避的;后者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被申请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向法庭申请要求上述人员回避。回避人员主要是指审判人员,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等。

第三,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的案件,其他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和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保证审判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行政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具体而言,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认为二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法提起再审。两审终审制度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3年9月1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撰写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尹少成) zmWy5f+wRwx45DfB5oC0lRL4HD6QsnmkFfw5nExujssE0+3MoKaEP/ZbC6ZtaS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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