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2条)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第2款)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
(3)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9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0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