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1款)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3款) RzB0zDMd0xscgDKkDQeHs5AQlJ5Tyt5Qe/mV4/GTzh0MX39tn04xLVGrakVAz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