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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3款) +x8mCKpdcKHOl5wX1Xh63QYnsoFUMf18yoROqmMOGDnnSTOnOddV20aNUeoWyL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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