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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变动的,应如何处理?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3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 C9uKMqPMEAA4tzJOf3Semidz4voX991MtSNct9igR4v/jdgbRCbWkkgjcSZes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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