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什么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3款) gROsUsoD6U6d3vsdm0drAOf1qZwb0dmIVXgPMwj49vEBmoodJOxMVtdemCosU8m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