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37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4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实用学习问答:含通则部分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4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6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