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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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3. 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1. ABC。《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据此,未成年人能否作证人主要看其是否能够正确表达意思,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未成年人,即使无诉讼行为能力也可以作证人,故A项错误。证人不适用回避,B项错误。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只是证明力相对较小,而非都不具有证明力,C项错误。未成年人所作的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键看证言内容与其内容、智力是否相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故D项正确,不选。
2. AC。《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本题中,王文向法院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为书证,且可得知遗嘱原件在被告王武的控制之下。王武经过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故可以认定王文可以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A项正确。并且法院可以认定所提交的遗嘱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为真实,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本案中,王武并无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予以罚款、拘留,B项错误。本案中,王武的行为仅仅能证明王文提交的遗嘱复印件主张的内容为真实,法院应当支持遗嘱所记载的内容。但是题干中并未明确说明王文的诉讼请求,因此无从得知王文的诉讼请求是否仅仅要求执行遗嘱所记载的内容。故D项,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的做法不合法,D项错误。
3. C。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因此,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当事人证明,而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须证明。因此,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因此,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发生转移的。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