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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修订说明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权利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编纂民法典突出科学“编纂”形式,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按照系统、协调、统一的原则,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全面、系统、有序地科学建构;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典以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系统全面地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权益,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科学性的特点,集中体现着民法的价值、理念和原则。通过确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民事总则制度,确立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民事分则制度,来调整各类民事关系。形成了包括民法通则为总则编和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6个分编以及附则在内的民法典,合计7编,共计1260条,超过10万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

(一)总则编。 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其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体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鲜明中国特色。同时,规定了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还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2.规定了三类民事主体。一是自然人。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等。二是法人。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三是非法人组织。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3.规定了民事权利制度,包括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同时,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规则等内容。4.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成立、形式和生效时间等。二是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释等作了规定。三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四是规定了代理的适用范围、效力、类型等代理制度的内容。5.规定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制度。一是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等内容。三是规定了期间的计算单位、起算、结束和顺延等。

(二)物权编。 规定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2.第二分编规定了所有权制度,包括所有权人的权利,征收和征用规则,国家、集体和私人的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等所有权基本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3.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进一步完善了以下制度:一是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4.第四分编对担保物权作了规定,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含义、适用范围、担保范围等共同规则,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具体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三是简化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四是明确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5.第五分编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三)合同编。 规定了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分编为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一是通过规定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多数人之债的履行规则等完善债法的一般性规则。二是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三是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四是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实绿色原则,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同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六是完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移转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七是通过吸收原担保法有关定金规则的规定,完善违约责任制度。2.第二分编为典型合同。在现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一是保证合同。二是保理合同。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合伙合同。第二分编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买卖合同。二是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三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四是针对前些年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赠与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典型合同。3.第三分编“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人格权编。 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一是明确人格权的定义。二是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三是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四是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2.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二是明确规范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遵守的规则。三是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3.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一是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二是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4.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一是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二是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三是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5.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一是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6.第六章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空间。一是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二是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三是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四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婚姻家庭编。 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共5章、79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二是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2.第二章规定了结婚制度,并对有关规定作了完善。一是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二是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三是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3.第三章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并完善了有关内容。一是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二是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4.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二是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5.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制度。一是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二是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是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编。 规定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共4章、45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重申了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制度,并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二是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2.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以及遗产分配的基本制度,并完善了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3.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二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4.第四章规定了遗产处理的程序和规则,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二是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三是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 规定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共10章、95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等一般规则,并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二是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二章规定了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赔偿规则、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并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增加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第三章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并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二是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4.其他各章分别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高度危险、饲养动物、建筑物和物件等领域的侵权责任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二是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三是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四是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五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六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八)附则。 明确了民法典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关系。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时,同步废止上述民事单行法律;作为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也同步废止。

“徒法不足以自行”。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已正式实施,这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 月28日当时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一致,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的共计364件;对标民法典,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决定对2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为便于广大读者和法院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系列”丛书进行了修订。本系列丛书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注重准确对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围绕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实践成果,对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进行阐释,准确把握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和适用要点、难点,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二是有机融入立法、司法的最新成果。自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的司法解释,涉及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本系列丛书在修订过程中对所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更新,同时也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融入其中,以增强本书的精准性、指导性和时效性。三是在更新的同时,注重对原有成果的承继。由于民法典施行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以及与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的法律解释同步废止。因此,我们在进行修订时,不是简单地将民法典规定的条文和序号进行替换,而是保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根据民法典制定的原则、依据以及背景,重点突出民法典对上述法律相关内容修改、补充的比较,重点突出民法典所修改、补充条文涉及内容的理解,重点突出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修改、补充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以便于读者全面地对本丛书所涉及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内容的整体理解和把握,增强理论性和实用性。第四,注重引入新的案例。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进行梳理,根据所提炼归纳的裁判规则,组织相关人员撰写,并根据不同分册需求,分别编入系列丛书中,以加强对民法典精神的理解和适用,更加有利于对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贯彻执行和落实。

作者
2023年12月 jjMkPLvnq2PSKDxiUUzz8v64gTAFqo6pHnEAkFH+ulVOVoKLbOmI1XvNwadvLE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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