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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分类和体系

分析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有益于我们更全面地了解领导法规的规范载体。考察党的领导法规的分类,有利于我们更直观地了解领导法规的内容。研究党的领导法规的体系,有助于我们解决领导规范的零散性、碎片化问题,促进领导法规的完善健全。

(一)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

这里讲的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是指领导法规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形式渊源,或者可以称为领导法规的形式。通俗地说,形式渊源这个概念解决的是人们应该到哪里去寻找具有党规效力的领导规范的问题。本书认为,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包括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解释、党的领导惯例、党的基本理论。

1.党内法规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界定,党内法规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其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如前所述,党的领导法规除了专门的单行法规之外,还见于党的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等部门党规之中。这是领导法规的一大特征,其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考虑到法规内容的完整性,党的组织法规对党委、党组、基层党组织的职责进行规定时,既要规定党的建设方面的职责,也要规定党的领导方面的职责。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党委对本地区重大问题等事项的领导职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等本单位业务工作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国企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上述党规被中央文件列为组织法规,但上述条款是关于“领导什么”的领导职责规范。

其二,考虑到依法执政的要求,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有时需要对正确处理外部领导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例如,被中央文件列为自身建设法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党委推荐的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这就是关于“怎么领导”的领导方式规范。

其三,党的建设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基础,党的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以及监督保障法规是实现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工具。这些党规要规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规定党员在各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而且,其中有的党规对党外组织和个人作出有关规定,以此作为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支撑、保障措施。例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不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其四,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是有机统一的,有的领域需要制定一种综合性的党内法规,其中必然会有党的领导规范。例如,《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除了规定军队的党组织和军队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军队党的建设主要任务、工作责任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之外,还就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一系列根本原则和制度、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等重大问题作出集中规定。

2.党内规范性文件

不同于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其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

作为党的领导法规渊源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首当其冲的是党中央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决议,党的中央全会决议、决定,党中央印发的意见、通知等。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的领导规范,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

党的中央全会决定中的领导规范,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党中央印发的意见中的领导规范,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坚持群众路线这一基本领导方法,不断增强群众工作本领,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的途径方法,坚持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汇集民智民力,善于通过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自觉行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领导规范也是领导法规的一个重要渊源。例如,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对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又如,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指出“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实现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重要方式”,“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就协商事项事先听取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意见建议”等内容。

党中央的其他工作机关、地方党委、基层党组织、党组等党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领导规范,不与党内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也是领导法规的渊源。

3.党内法规解释

党内法规解释,是指有权机关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对党内法规条款的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作出权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党内法规解释是弥补党内法规漏洞的重要手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根据该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可以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也可以在其制定的党内法规中授权有关部委进行解释;中央纪委、党中央工作机关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其制定的党内法规进行解释,不得授权其内设机构、工作机关进行解释,内设机构、工作机关可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解释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原则,忠实于党内法规原意,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不得违背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和基本精神。党内法规解释分为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进行抽象解释的,使用“解释”的名称;进行具体解释的,使用“批复”(针对下级党组织的解释请求)、“答复”(针对同级党组织的解释请求)的名称。

有权机关依规对党的领导法规作出的解释,是领导法规的渊源之一。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2014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对于“参照本条例执行”作出解释:“参照本条例执行,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前提下,在贯彻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基本条件、基本程序和工作纪律的同时,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区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这就属于对党的领导规范的解释。与党的监督保障法规的解释相比,从目前公开的党内法规制度文件来看,党的领导法规的解释较少。

4.党的领导惯例

惯例是指在长期实践过程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得到相关主体普遍认可和遵循,从而实际上具有与成文规范相同效力的习惯规范。就国法体系而言,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制定法),在特殊情况下认可习惯的法源地位。 在政治法领域,宪法惯例无论在不成文宪法国家还是成文宪法国家,都是宪法的渊源之一。

在党内法规领域,惯例具有法规渊源的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就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作为党的规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长期的党的领导活动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做法尚未写入成文的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但其中蕴含的领导规范属于领导法规的渊源。

党的领导惯例,如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逐渐形成的党的总书记同时担任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并出任国家主席和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的惯例。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 “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 又如,为了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党中央于每年年中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同国务院)于每年年末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总结当年经济工作,分析判断当前经济形势,定调下一年宏观经济政策并部署下一年经济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每季度分析研究经济形势,同时定期研究部署经济工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

5.党的基本理论

从法学一般原理来讲,法律学说、法学理论一直都被视为法律渊源、补充渊源或者最后适用的兜底性法源,特别是在社会情势急剧变化的当代世界,以法理作为断案的依据,已不是裁判者的“拾遗补阙”,而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党内法规建设是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内涵,必须自始至终坚持以党的基本理论为指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党同志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更好引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指导实践工作体系”,“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的一条原则。按照党章总纲的规定,党的基本理论是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科学理论中关于党的领导的很多规范性论述已经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 同时,也还有一些思想观点并没有写入党内法规制度,这些以理论形态存在的领导规范是领导法规的补充性、兜底性渊源。

理论形态的领导规范,如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 根据这一思想,各级党组织在做决策时要注意处理好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全局性事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定要有战略思考和长远考虑。

又如,1940年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提出:“所谓领导权,不是要一天到晚当作口号去高喊,也不是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我们,而是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说服和教育党外人士,使他们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 1942年毛泽东强调“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 以及,1956年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 这些论述提醒我们,即使是在执政的条件下,也要注意不能片面依靠领导权当中的硬权力手段,还要十分重视软权力手段。

再如,1922年列宁就俄共(布)十一大政治报告提纲给莫洛托夫并转中央全会的信中指出:“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责;提高苏维埃工作人员和苏维埃机关的责任心和独立负责精神,党的任务则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不是像目前那样进行过分频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琐碎的干预。” 以及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讲话指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重点是谋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对重大工作的领导是总揽,不是事无巨细都抓在手上。” 这些关于党的领导应健全科学的体制机制,做到总揽不包办、统筹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重要思想,是正确理解党章总纲中“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一规定的重要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新的、深刻的论述。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的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原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等关于党的领导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党的领导法规的渊源。

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深入,散见于党内规范性文件中的领导规范,以及以惯例形式、理论形式存在的领导规范,将更多地转化为成文形式。

(二)党的领导法规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党的领导法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按领导事务的分类

按照领导事务的不同,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领导法规可以分为:(1)领导经济建设方面的法规,如党中央领导经济工作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2)领导政治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3)领导文化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等;(4)领导社会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5)领导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6)领导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中关于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的规定等。

2.按领导对象的分类

根据党的领导对象的不同,党的领导法规可以分为:(1)党对人大的领导法规,如《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党对政府的领导法规,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3)党对政协的领导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4)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5)党对军队的领导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等;(6)党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法规,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7)党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8)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法规,如《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

3.按领导方式的分类

根据党的领导主要方式的不同,党的领导法规可以分为:(1)政治领导法规,用于规范党在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领导行为,如《中国共产党领导外事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等;(2)思想领导法规,用于规范党通过舆论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活动,如《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的有关规定等;(3)组织领导法规,用于规范党向国家政权机关以及其他非党组织推荐干部、考核和监督干部履职情况等活动,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等;(4)重大政务管理法规,用于规范党对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管理的活动,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

4.按制定主体的分类

按照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党组织单独制发的领导法规和党政联合制发的领导法规。党组织单独制发的党规名称中一般冠以“中国共产党”,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但也有名称中不含“中国共产党”的,如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政联合制发的党规名称中均不含“中国共产党”,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

5.按规范类型的分类

从法学上的规范类型来看,党的领导法规主要包括以下规范类型。(1)确认性规范。例如,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2)原则性规范。例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3)实体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命令规范,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规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二是禁止规范,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列举了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等多项禁止行为;三是授权规范,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部门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积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四是激励性规范,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五是提倡性规范,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4)程序规范。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党委向人大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大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

(三)党的领导法规体系构建

本书初步认为,党的领导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领导准则”牵头管总,由政权领导法规(执政法规)和社会领导法规两大部门之中的各类型具体领导行为法规组成的协调统一整体。

1.领导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等等。党章的这些内容是关于党的领导地位、使命、原则、方略的根本规定,是领导法规的基石和总依据。

2.领导法规体系应有一部准则牵头管总

在党章的条款部分,对于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体系、党员和党员干部、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都作了一定篇幅的规定,构成党的组织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的“基本法”。对于党的领导的基本规范,目前党章主要是在总纲最后一段作出原则性规定,在篇幅上和内容上已不完全适应新时代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需要。建议研究制定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准则”,对党为什么领导、领导谁、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基本问题作出原则和框架制度上的集中系统规定,注重周延性与开放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以期对健全各项具体领导法规起到引领带动作用,也便于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学习、把握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精髓要义。

3.领导法规体系的两大部门

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等文件都有“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一表述。在学术文献中,政治学界的林尚立、张明军,法学界的袁曙宏、石泰峰与张恒山等教授也都认为,党的领导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所以,党的领导首先分为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和对社会(力量)的领导两大方面,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为执政。党对这两方面实施领导的机制、方式等也是不同的。 例如,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执政,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党对社会力量的领导则可以直接面向社会主体进行宣传教育、发出倡导号召、组织发动等。可见,党领导国家政权的法规(即执政法规)与党领导社会力量的法规(可简称为社会领导法规)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具有较大不同。法律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因而,党的领导法规体系可以划分为党的执政法规和社会领导法规两大部门。

如果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划分为经济建设领导法规、政治建设领导法规、文化建设领导法规等部门,每个部门在调整对象上是特定的,但在调整方法上是共通的;如果按领导方式划分为政治领导法规、思想领导法规、组织领导法规等部门,则每个部门在调整方法上是独特的,但在调整对象上又有交叉。可见,党的执政法规和社会领导法规这样的两大部门划分方案,因其同时具备特定调整对象和独特调整方法两个条件,故相比于直接按照内容构成来确定部门划分,具有更加充分的法理依据。

4.党的执政法规的主要构成

执政法规用于调整党的执政行为引起的领导关系(即执政关系)。从理论上讲,任何一个政党都可能制定规范自身如何领导党外组织和个人的法规,但只有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居于全面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的政党,才可能制定系统的、专门调整执政关系的执政法规。通过对执政行为的类型化分析,可以明确执政法规这一部门内的子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党的执政行为可以主要分为政治决策行为、政权掌控行为、政务管理行为。 从而,执政法规主要包括政治决策法规、政权掌控法规、政务管理法规。

党的政治决策法规用于规范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领导行为。属于这一领域的法规制度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法规中有关决策行为的规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对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实施领导的体制机制,要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健全党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协调管理的制度,从机构职能上解决好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问题,以及要研究制定《党委(党组)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在政治决策法规的建设中,应注重完善专门的决策程序制度,对调查研究、拟订方案、专家咨询、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工作环节作出具体规定。

党的政权掌控法规一般包括干部选送法规、干部监管法规、党组领导法规。无论古今中外,执政的核心都是选拔输送干部。干部选送法规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代表。之所以把对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纳入领导法规体系,是因为领导还含有教育、训诲以及纠正之义。正如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管理和监督是领导的重要内容,没有管理监督,党的领导就会落空。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看住人盯住事必须多设‘探头’,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唯此方能致远。”“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有效监督。” 干部监管法规既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也包括专项法规,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此外,党在国家机关、政协、人民团体、中管企业以及重要社会组织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领导机构——党组,这是不同于西式的内部执政方式(仅选送作为个体的干部)的又一种内部执政方式。 因此,《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的领导规范及其配套制度也应属于党的政权掌控法规的范畴。

直接参与重大国务活动特别是管理属于党和国家机关共同负责的事项,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内涵。 所以,党的执政法规还包括党对重大政务进行管理的法规制度。在党指挥枪、党管干部、党管宣传和意识形态、党管机构编制等工作中都需要相应的政务管理法规,如《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由于党直接管理限定在少数工作领域,且其中一些管理工作是直接依据国法开展,一些具体管理规定以对外保留或加挂的国家行政机关牌子名义来制发。

5.党的社会领导法规的主要构成

党的社会领导法规用于规范政党与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领导关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对社会力量的领导行为可以主要分为合作协商行为、宣传教育行为、党员示范行为。 从而,党的社会领导法规主要包括合作协商法规、宣传教育法规、示范引领法规。

合作协商法规主要规范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活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党领导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合作和协商的机制和行为作了规定。

宣传教育法规用于规范党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主张,进行思想政治和主流价值观的教育等活动,是对党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文化领导权的规范和保障。《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对宣传工作原则、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要求、保障机制、责任追究等作了系统规定。

前述几类领导行为的主体是或者主要是党组织,但还有一类重要的领导行为是以党员和党员干部为主体的,即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行为。只有广大党员在各自工作、生活中按照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人民群众才会衷心拥护和支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才能真正落实落细到一切工作之中。故本文把要求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示范引领法规纳入领导法规体系。示范引领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它们同时也具有党的建设法规属性。 +A0Td8057fNq3TGu/hY3G9O1it7h8bp9Qx/PDJ3wFJeoehBe7IHwkUpxwbthnP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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