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早明确使用党的领导法规这一概念的中央文件是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在该文件中,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被作为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的一大板块。即“1”是指党章,“4”是指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由此,党的领导法规作为党内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人们的视野,党的领导法规因而也就成为党内法规学的一个基础概念。
从中文字义上讲,“领”的原意为颈、脖子、领子,引申义为带、引,如带领、率领、统领等。“导”原意为疏通,引申义为引导、指导、教导等。领导就是指率领并引导,身为表率并进行训诲。
据称目前世界上关于“领导”的定义多达350种,“领导者”的定义有160多种。
在此只能介绍几种代表性观点。
我国《大辞海(政治学·社会学卷)》对“领导”的释义为:组织的负责人指导和影响组织及其成员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该过程由领导者、被领导者和环境三因素构成,形成一个函数关系,其中领导者是领导活动的核心。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伯恩斯(James MacGregor Burns)对“领导”是这样认识的:当具有特定动机和目的的人们,在与其他人的竞争和冲突中,调动各种制度的、政治的、心理的和其他的资源,去激发、吸引和满足追随者的动机时,对人们实施领导即告完成。所以,领导的定义是:领导者诱导追随者为了某些特定的目标而行动,这些目标体现了领导者和追随者双方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动机、愿望和需求、抱负和理想。
美国管理学大师达夫特(Richard L.Daft)认为,领导是指存在于领导者与追随者之间的一种有影响力的关系,双方在这种关系中都寻求改变并期待其结果能够反映他们共同的目标。
根据上述解释,所谓党的领导,就是指一个政党得以影响、引导、率领群众为实现特定的目标而行动。群众之所以愿意跟随这个政党而奋斗,是因为该政党提出的目标任务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观,提出的用以实现目标任务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规律且具有可行性。政党取得执政地位之后,它还要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其基本途径是该政党的执政骨干(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员们)在党纪约束下将本党的政策主张贯彻到国家行动中去。在此基础上,处于不同国体政体中的执政党还有各自个性化的领导执政机制,例如,中国共产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除了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之外,还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在我国政治法律话语中,“(坚持)党的领导”往往专指党对党外组织和群众的领导,即外部领导,不包括党内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党组织对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的党员的领导和管理。
党的领导包括党对国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领导。其中,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即为执政。
在“坚持党的领导”等单讲“领导”的场合,党的领导包括了执政。对于马克思主义政党而言,不能用党的执政消解或取代党的领导。
“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其执政的政治前提,其本质在于凝聚人民、整合国家、领导发展、保障执政。”
从功能上讲,领导活动不同于管理活动。领导主要是决定做正确的事,管理则是正确地做事。党的领导重在管方向、管大局、管战略、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而不是包办国家政权、社会组织的具体工作。当然,党的领导不能简单套用有关微观组织的领导理论来认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党的领导也包括对某些重大国务活动进行直接指挥和管理。
关于党的领导法规的含义解说,不同的学科思维会作出不同的定义。例如,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法规制度是规范党的领导理念、领导制度、领导体制、领导干部和领导方法的党内法规制度的总称”。
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法规是党对自身领导权如何行使的规范”。
2020年出版的国内第一部党内法规统编教材(列入“马工程”项目)这样讲道:“党的领导法规,是指规范中国共产党对各方面工作进行领导的活动,调整中国共产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
本书认为,党内法规作为一种法治规范,党内法规建设作为一种法治实践,需要我们加强运用法学范式和法治思维来认识、阐释党的领导法规等党内法规制度现象。在法学中,常见的部门法定义方式有两种,一是揭示调整对象的定义方式,如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二是点明核心权力的定义方式,如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权的法律规范总称。本书将这两种定义方式结合起来解说党的领导法规的含义,即党的领导法规是指调整党与党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权的法规范总称。或者简单地说,党的领导法规是指调整党的领导关系,规范和保障党的领导权的法规范总称。
党的领导法规是党内法规中的领导规范的集合体,而不仅仅是指单行的领导法规。换言之,党的领导法规既包括若干“部”以专门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或者以其为主的单行的领导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也包括分散在党的组织法规等其他部门党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中的若干“条”领导规范(后文论述领导法规渊源时将具体举例)。
进一步从广义上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的领导规范还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协、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规章制度中有关党的领导地位、领导职权、领导机构、领导方式等的规定。例如以下规定: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中南大学章程》(2018年5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政治职责,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6月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第二百四十六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党员总裁担任党委副书记。配备专责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可见,今后将有更多的国家法律、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中出现党的领导规范。这些规范,从制定主体角度来看,不属于党内法规,但从内容角度来看,也应属于领导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领导规范体系可称为“领导法”。国法中的领导规范一般是领导法中的宣示性、原则性规定。国家机关内部工作规则、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中的领导规范是领导法中的落实性、细化性规定。作为党内法规的领导法规,主要任务是具体规定有关党组织的领导职权以及领导体制机制,是领导规范中的基础性、主体性规定,构成领导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的领导法规是指党内法规中的领导规范的总和,不包括国法、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中的领导规范。
无论是知名学者还是中央全会所讲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都具有包括但不限于党的领导法规的更广阔内涵。
林尚立教授认为,作为党执政所赖以确立和展开的领导制度体系包含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党内的制度体系,如党委会制度、党内纪律检查制度等;第二层面是党领导国家与军队的制度;第三层面是党领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度,包括党对工会、企业、大学、社区等的领导制度。
从党内法规体系来看,上述第二、三层面的制度对应着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第一层面的制度对应的是党的组织法规、监督保障法规等制度。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包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六大组成部分。“这六个方面的制度以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为主轴,从前提条件、核心要求、领导范围、领导基础、领导本领、自身形象等方面抓住了构成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基本要素,形成了严密的逻辑体系。”
不难看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实际上涵盖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两方面的主要制度内容。根据揭示调整对象的领导法规定义,可以清晰地看到“党的领导法规”和“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区别。党的领导法规专门调整党与党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领导关系,所以,凡是所调整的党务关系主体中不包括党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就不属于领导法规。
具体而言,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六大制度中:(1)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规范的只是全体党员,回答的是“凭什么领导”这一前提条件问题,属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2)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中,全党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属于党的建设的制度内容,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属于党的领导法规内容;(3)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包括党领导各种党外组织的制度、党领导各项事业的具体制度等,解决的是“领导什么”的范围问题,是典型的领导法规;(4)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制度,包括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的制度、党员和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群团工作制度,解决的是党的领导的价值目标和力量依靠问题,主要属于领导法规的内容;(5)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中,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担当作为激励机制,主要属于党的建设的制度内容,健全决策机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属于领导法规的内容;(6)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总体上属于党的建设的制度,其中,党管干部、选贤任能制度具有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和领导法规双重属性。
可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称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包括党的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它表明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不可分割。调整内部领导和管理关系的党的建设法规要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纪律上的支撑和保障;调整外部领导关系的党的领导法规要把党的建设成效转化为党的领导势能,带领国家治理体系高效优质运转。
研究党的领导法规现象的专门学问即党的领导法规学。对广义的党的领导规范现象进行专门化、体系性的研究所形成的学问,可以称为领导法规学。
领导法规现象主要包括静态的制度文本和动态的制定实施。对领导法规的制度文本的研究主要是指解释现行的领导法规条款所形成的背景理由、规范内涵与实践意义。对领导法规的制定实施的研究主要是指对领导法规从制定、修改,到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考察分析。领导法规现象还包括领导法规的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关于领导法规的理论学说、社会作用等。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力求揭示领导法规的自身发展规律,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政治理论,为“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提供科学指引。
领导法规学是部门党规学,是党规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鉴于党的领导法规起到宪法相关法的重要作用(后文将论述),领导法规是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领导法规学就具有亚部门法学的地位。领导法规学是作为部门法学之宪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缺少了领导法规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学就是不完整的。在当代中国,需要也应当发展出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法规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