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平衡原则的概念首先由欧洲法院通过判例法首次提出,并在随后写入了欧盟的立盟条约之中。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欧盟系列条约建立了一个在不同的共同体机构之间分配权力、赋予每个机构在共同体机构框架中自身的角色以及完成委托给共同体之任务的制度。对机构平衡之遵循意味着每个机构都必须在充分考虑其他机构权力的情况下行使权力。该原则还要求应当对任何违反该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
随后,该原则被写入欧盟立盟条约中:“各机构在两部条约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并依据两部条约所确定的程序、条件和目标行事。各机构应相互真诚合作。”
该概念兼有政治和法律维度,二者并非完全重叠且适用于不同情形中。该概念的政治维度是建构欧盟机构框架、不同机构之间(尤其是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和权限划分的核心原则。然而,由欧洲法院所发展出的该概念的法律维度则较为狭窄,主要集中于解决欧盟次级立法的程序争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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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原则的法律维度相比,政治维度受到的挑战较少。对该原则的政治解读主要涉及由不同的共同体机构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达成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或至少不反对)的一体化动议。 [2] 在这一意义上,机构平衡原则常常被理解为由洛克和孟德斯鸠所发展的权力分立原则的欧盟版本。就欧盟而言,该原则可以被看作欧洲一体化的两条路径及其各自所代表的机构利益之间的平衡的书面表达。 [3] 具体而言,机构平衡的目标是代表全欧盟整体利益的超国家机构(欧盟委员会以及欧洲议会)与代表成员国利益优先的政府间主义机构(欧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之间的平衡。
该原则的法律维度受到了许多挑战,部分挑战是由该原则的本质所引发的:欧盟系列条约中的这一条款,究竟是一个法律规则还是仅仅是一个宣示性条款?如果这一原则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那么当这一原则被侵犯时,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欲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我们应当先回顾一下欧洲法院围绕该原则所做出的判例法以及其中的推理。
在Meroni案中,欧洲法院通过援引机构平衡原则做出判决,将任意性权力让渡给条约并未明示允许的机构,是违法的。在欧洲法院看来,将包括政治自由裁量权在内的权力让渡给条约并未规定的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职责的变换,决策机构的变换将构成对机构平衡的侵害。
随后,欧洲法院在Chernobyl案中继续发展了该原则。欧洲法院判决,对该原则之适用提供保障和负责的欧盟机构是欧洲法院而非其他欧盟机构。
根据这一判决,欧洲法院不仅仅是机构平衡原则所包含的机构之一,更是该原则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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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中,绝大多数相关案例都与立法程序中的机构争议有关,例如MFA案。在该案中,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立法动议之后,欧盟委员会要求撤回该立法动议。欧盟委员会认为,根据欧盟条约之相关规定,欧盟的立法动议权仅为欧盟委员会所拥有,而撤回立法动议的权力仍属于立法动议权的范围之内。因此,即使立法动议已经为欧盟理事会和欧洲法院通过,欧盟委员会仍然有权撤回之。欧洲法院拒绝了欧盟委员会的主张。欧洲法院认为,欧盟委员会在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之后将立法动议撤回,实质上是在行使一种条约从没明确规定的立法否决权。
在这些案件中,该原则的主要作用是填补相关规则和发生争议的具体事实之间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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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原则的相关法律推理表明,该原则的角色主要是当具体规则自身无法单独完成机构之间权力的清晰划分时,作为权能边界划分的补充性工具,与具体规则一道对机构权限进行划分,而非作为一项独立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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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有关次级立法程序争议的具体案件中,机构平衡原则通常会向着对欧洲议会的权力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司法机构也试图通过对机构平衡原则进行解释以缓和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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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机构平衡原则包含政治和法律两个维度。迄今为止,其政治维度和法律维度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别。该原则的政治维度旨在实现欧盟不同机构及其所代表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尤其是欧盟的整体利益和各自成员国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然而,该原则的法律适用目前则相对有限。如上所述,该原则目前主要用于厘清机构之间围绕次级立法程序所产生的争议。简而言之,该原则的法律维度目前主要是作为欧洲法院对欧盟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指引而非一个“自立的原则”(self-standing principle)。 [8] 欧洲法院目前在具体案件中仅仅将该原则适用于一个非常微观的方面(立法程序规则),并没有将该原则发展为一个对机构间互动或者机构间平衡进行一般性评估的司法审查依据,也未援引该原则来对某些措施或法令对机构平衡的影响进行司法评估。这或许表明了欧洲法院在该问题上所采取的司法克制路径(尽管将“司法克制”这一标签贴到欧洲法院身上会让绝大多数人觉得奇怪——尤其是考虑到欧洲法院长久以来在一体化进程中所扮演的相当能动的角色)。然而,欧洲法院目前拒绝将该原则用于审查与机构间关系相关的措施或法令的做法,事实上很可能会损害欧洲法院作为该原则守护者的角色。 [9]
[1] Moskalenko,O.,“The Institutional Balance:a Janus-faced Concept of EU Constitutional Law”, Politeja-Pismo Wydzialu Studiow Miedzynarodowych i Politycznych Uniwersytetu Jagiellonskiego ,2016,13(45),136.
[2] Lenaerts,K.& Verhoeven,A.,“Institutional Balance as a Guarantee for Democracy in EU Governance”,in Joerges & Dehousse (Eds.), Good Governance in Europe’s Integrated Market, 2002,41-45.
[3] Sbragia,A.M.,“Conclusion to Special Issue on the Institutional Balance and the Future of EU Governance:The Treaty of Nice,Institutional Balance,and Uncertainty”, Governance ,2002,15(3),393-412.
[4] Moskalenko,O.,“The Institutional Balance:a Janus-faced Concept of EU Constitutional Law”, Politeja-Pismo Wydzialu Studiow Miedzynarodowych i Politycznych Uniwersytetu Jagiellonskiego ,2016,13(45),135.
[5] Yuratich,D.,“Article 13 (2) TEU:Institutional Balance,Sincere Co-Operation,and Non-Denomination during Lawmaking”, German LJ ,2017,18,124.
[6] Yuratich,D.,“Article 13 (2) TEU:Institutional Balance,Sincere Co-Operation,and Non-Denomination during Lawmaking”, German LJ ,2017,18,115.
[7] Fabbrini,F.,“A Principle in Need of Renewal?The Euro-Crisis and the Principle of Institutional Balance”, Cahiers De Droit Europeen ,2016,8.
[8] Senden,L.A.,“Soft Law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Institutional Balance in the EC”, Utrecht L.Rev. ,2005,1,85.
[9] Chamon,M.,“The Institutional Balance,and Ill-Fated Principle of EU Law?”, European Public Law ,2015,2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