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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导论

欧盟代议制机构的演进主要受到两项因素的驱动:一体化在范围和深度上的推进和对欧盟“民主赤字”问题的批判。第一个方面,一体化范围和深度上的推进意味着纳入一体化进程中的和谐化(harmonization,或译为“去异化”)和统一化的事务逐渐由纯粹技术性和管理性转向政策性,这两类事务由于其性质的区分而要求适用不同的决策程序——这也是欧洲立宪主义国家的一项共同制度传统。第二个方面,对欧盟“民主赤字”问题的批判促使欧盟在历次修约中必须通过在决策程序和制度中纳入更多民主因素来做出回应——欧洲议会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欧洲议会权力增加和《里斯本条约》正式建立成员国议会参与欧盟层面决策的机制皆属此类。然而,欧盟层面立法机构的增加和立法机构权力的逐步增强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关问题:欧盟层面并存的三个立法机构,是否实现了权力的最优化配置从而可以有效地实现代议制机构功能的行使?三个立法机构的内部组成、工作方式与角色偏好,尤其是三个机构之间的互动配合,是否可以趋向于在欧盟层面做出最合理化的决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里斯本条约》为了呼应成员国议会的要求而建立了辅助性原则审查的预警机制以实现成员国议会在欧盟立法程序中的正式参与。但是,成员国议会的这一参与是实质提升了欧盟立法过程的民主性还是仅仅是“制度化妆”的假动作?成员国议会参与欧盟立法过程是有利于更好的政策反馈和审议的实现还是造成了欧盟立法机构的功能碎片化——并在缺乏退场机制的情况下将欧盟层面的立法机构功能碎片化的问题固定化?本章拟从欧盟层面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成员国议会在欧盟立法程序中的权力和角色入手,通过分析三个机构在欧盟立法过程中基于机构自身的组织方式、工作方式和角色偏好而发挥的实际作用,从功能主义的视角评估欧盟的“三位”立法机构是否可以形成有效地履行立法机构功能的“一体”,对欧盟三个立法机构之间的“再分权”模式所带来的问题进行考察;最后将对欧盟层面的立法机构功能的碎片化的问题提出可能的回应思路。 3UYeCvirEyMBPuN4cHUJRwkDu3pO7Y0ABEltdZXIhcOwQRcI52li+LO0u8m2Q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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