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推荐序

很荣幸有机会为王瑞雪老师这本《人权责任的分担与合作》写序,但很惭愧,我并非人权法研究的专家,我也努力恪守自己学术的边界,尽量在不超出自己专业的范围内展开评论,但瑞雪是我多年的同事与朋友,也是我最早的学生,尽管我无法从学术层面把握这本新书的所有精髓,但从学术情谊角度,却深感责无旁贷。

调整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重新界定不同主体的角色,是法学、社会学和行政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课题。并非所有公共利益都需要国家来实现,私主体应当承担对公共利益的责任,同时国家也承担不同责任。因此,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责任分配构成了一个跨学科的概念,是说明合作治理、公私合作等共同执行公共任务现象的关键。责任分配显示出国家和私主体有实现公益的共同责任,并将私主体纳入,强调国家和私主体各自的角色责任,进而通过责任阶层的划分,来揭示国家不同责任下的任务、功能、行为方式与标准。 责任分配不是国家的撤退,而是国家和私主体之间为达成共同目的的分工合作。

在合作治理背景下,如何审视行政法学与人权责任的结构转型?对国家责任的强调表明,国家仍是民主法治国家运作下保障人民自由的基石,它也担保和保障社会及个人自主决定的开展,并将多元主体之间合作执行公共任务的内在联结予以正当化。合作治理提升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影响力,但弱化了行政行为的可预测性、可量度性与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责任机制的缺失。在传统行为模式下,行政机关是决定的主导者,也是责任的明确承担者。但当行政与私人分享了决定权限,将行政行为塑造成一种公私协作的共同决定时,在公私协作、私人参与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行为,将导致很难明确相应的责任归属。 在合作治理背景下,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行为过程的弹性、灵活性等,都为之后的司法审查和监督带来严重困难。合作治理有可能弱化行政控制,降低行政确定性,削弱行政的可问责性,这构成了对法治国家基本价值的挑战。

作者作为行政法学者,在这部植根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著作中,较为细致地描摹了人权责任的概念,认为人权责任既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人权的责任,也包括承担人权责任的机制,以及违反人权义务的否定性后果。如何系统性地阐释国家之外的其他主体如何承担人权责任,建构整体性、融贯性的人权理论,以探索人权责任的分担与合作,这是一场颇具探险性的学术挑战。作者试图融合宪法、行政法、规制法、治理法于一体,来探索多中心治理背景下人权责任的分担与合作,探索人权责任为何、如何向私人主体拓展,探索人权责任分担与合作的理论证成,并试图给出人权责任分担的规范路径。这就要求研究者既有较为深厚的理论素养,又具备对真实世界公法现象的敏锐洞察力。而瑞雪还是迎难而上,呈现出一幅论证较为周延且颇具学术洞见的学术图景。

作者试图在“国家—社会—市场”的维度下审视国家形态、国家义务及其履行义务方式的发展与变迁。诚如作者所指出的,国家与社会既非同质,亦非分立,而是相互区分、相互依赖和渗透的,因此人权保障的责任并非国家向社会的“转移”,而是一种“分担”。在笔者看来,这实际上是合作治理图景下人权责任的变迁。合作治理强调从传统行政管理向公私伙伴关系和治理网络的转变。在治理过程中,不同主体有不同的立场、知识、信息、资源和能力,有自己的优势与不足,很难由某个主体来独力“包打天下”,独自完成行政任务。因此,合作治理的重心从科层结构转向多中心治理网络,它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与参与,以更为合作、互动性更强的方式,形成相对更持续、更稳定的关系,通过不同主体来共享、动员和聚合分散的资源,协调利益和行动,进而实现行政任务。 诚如德国行政法学家阿斯曼教授所言,“只有利害相关人共同承担责任并共同参与,在个人自由与社会需求之间,才能有平衡的关系”

作者以相当笔墨论述了人权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化。作者结合我国实践,对公共治理中的私人主体地位予以类型化,提出了颇具新意与实际价值的分类。作者指出,作为私人规制者的私人主体,可以构成规则制定者、认证认可者、看门人与平台性权力行使者、纠纷裁决者;作为掌握关键资源与提供核心服务的私人主体,公用事业企业、国有企业等承担公共任务、承接公共职能、掌握公共资源、提供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与福利供给中扮演重要角色;具有结构性优势地位的私人主体,则应对女性、儿童、劳动者、大型平台用户等的权益予以关照。由于基本权利日益呈现“敏锐化”的趋势,更需健全人权责任网络,对人权保障机制加以合理配置与体系化设计,将“人的尊严”纳入整个规制与治理体系。

作者从治理理论出发,提出了人权责任分担与合作的理论模型,将治理责任分解为“谁承担责任”“对谁承担责任”“遵循什么样的标准来承担责任”“对何事项”“通过什么程序”“应当产生何种结果”六个要素,并主张通过责任、能力、获益等不同维度来均衡地配置人权责任,以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目标。作者继而讨论了软法规范与软法治理工具在人权责任保障中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涉及什么是“法”的问题,涉及治理工具创新与行政行为形式多元化的前沿论题。

瑞雪老师这部著作是一部将人权法、行政法、规制法结合的学术新作,她在此书中试图搭建人权责任分担与合作的理论模型,尝试在行政任务变迁、行政法律关系论、行政行为形式改革背景下,探索人权责任的共享与分担,这是一场艰辛而有成效的学术之旅。在笔者看来,或许可以进一步研究,在具体的合作治理情境下,国家责任为何?私人责任为何?如何对国家责任与私人责任加以分担?如何审视国家责任中的“执行责任”“担保责任”“承接责任”?学术研究未有穷期。未来,相信瑞雪还可以在这个领域继续精耕细作,以法释义学之“解剖刀”,在具体场景的“显微镜”下审视不同主体的责任共享与分担,进而给出更为精细的法学作业。

行文至此,也让我回忆起许多与瑞雪老师交往的点滴。我还记得2007年春天,作为新教师的我给南开大二学生讲行政法课程的情形。瑞雪属于经常坐在第一排、勤学好问的女生。在那个暑假,她和几个同学来我宿舍,我借给她们《城市规划三十年》《三支箭》等书籍,让她们去感悟其间蕴含的行政计划、行政指导等课题。瑞雪大三时参加了我在南开最初组织的公法研习会,大四参与了我主持的药法比较研究课题研究,2009年又成为我名下正式指导的首届法学硕士生。2011年她到北大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师从行政法学名家罗豪才先生与沈岿教授,深耕软法、行政法与人权法的接合部。2015年瑞雪博士毕业,回母校南开法学院任教。八年来,瑞雪致力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为南开宪法行政法学科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她在信用治理、声誉制裁领域展开了一系列学术研究,逐步开拓了新的学术方向,在比较行政法、规制与治理、信用法治等领域,瑞雪已逐步成为我国一位颇受关注的优秀青年行政法学者,对此我也倍感欣喜。

2007年至今,瑞雪是我持续交流时间最长、学术研讨最为深入、交流互动最为频繁的新一代青年行政法学者,这样说实际上已经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自己归为中年之列。瑞雪为人谦逊,做事认真,学术上步步为营,不断推进。这部人权责任著作的付梓,是瑞雪对过往研习生涯的小结,也是未来继续研究的新起点。期待她未来能在声誉制裁、信用治理、行政行为法等领域不断推陈出新,为学术界奉献更多、更好、更有体系性的学术成果。为此当馨香而祝之。


2023年8月 zmWy5f+wRwx45DfB5oC0lRL4HD6QsnmkFfw5nExujssE0+3MoKaEP/ZbC6ZtaSOJ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