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尧与舜的故事。《保训》说:“昔舜旧作小人,亲耕于历丘,恐求中,自稽厥志,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乃易位设仪 [1] ,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这里,从“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看,不管怎样解释,无疑是舜表达了在人间社会建立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
“乃易位设仪”,意义不明。“设仪”,周凤五认为指“确立尊卑长幼之序”,例证为《周礼·大司马》“大司马之职,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设仪辨位,以等邦国;进贤兴功,以作邦国;建牧立监,以维邦国;制军诘禁,以纠邦国;施贡分职,以任邦国;简稽乡民,以用邦国;均守平则,以安邦国;比小事大,以和邦国”,但这段话指的是人间社会的秩序。《淮南子·修务》“追观上古及贤大夫……设仪立度,可以为法则”也可以作为参考。可见“仪”的设置,和法度的建立有关。不过,这些例证只能用来证明“设仪”,无法证明“易位”。从文献使用情况看,如“天地易位”“君臣易位”“上下易位”所示,“易位”几乎都需要从负面去解释,而这里“易”与“设”相对,当从正面解读。陈伟指出,“易”有修治义。《诗·小雅·甫田》“禾易长亩”,《毛传》:“易,治也。” [2] 因此可以推测,“易位设仪”或许类似“设仪辨位”“设仪立度”,是一种建立等差、设置尊卑的行为。
考虑到上下文的关系,“乃易位设仪”应该是为“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所作的准备。“测”即度量划分之意,那么,“乃易位设仪”就不是为人间社会设置等差和秩序,而应该是和“阴阳之物”相关的秩序。但“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究竟是何意呢?“阴阳之物”,文献仅见于《礼记·祭统》,清华简释文只是提到,没有作过多解释,其实结合这段话的前后文,我们可以得到很大启示。
贤者之祭也,必受其福。非世所谓福也。福者,备也;备者,百顺之名也。无所不顺者,谓之备。言内尽于己,而外顺于道也。……上则顺于鬼神,外则顺于君长,内则以孝于亲。如此之谓备。唯贤者能备,能备然后能祭。
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
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所以备外内之官也;官备则具备。水草之菹,陆产之醢,小物备矣;三牲之俎,八簋之实,美物备矣;昆虫之异,草木之实,阴阳之物备矣。《礼记·祭统》
这是说:贤者举行祭祀,必然受福。但这个福实际上是备的意思。备就是百顺之名。无所不顺叫作备,即在内尽己心,在外顺道义。上顺鬼神,外顺君长,内顺父母,这就叫备。唯有贤者能做到备,能做到备然后才能祭祀。
孝就是将对父母的敬爱之情畜积于心。顺于道义,不逆伦常,这就叫畜。
祭祀时,要夫妇亲自主祭,用以齐备内外职能。职能齐备供祭物品也就齐备了。有各种水产植物做的腌菜,有各种陆产动物做的肉酱,小食物齐备了。有盛着牛、羊、猪的三牲的肉俎,盛在八个饭器里的各种米饭,美味食物齐备了。此外还有昆虫的异味,草木的果实,阴性阳性的食物也齐备了。 [3]
这里说的是祭祀需要无所不备、无所不顺,唯有贤人才能做到鬼神、君长、父母无所不顺。孝既顺于道义,又不逆伦常,是十分周延的美德。通过夫妇双方展开的祭祀,兼具了内外两个方面。而祭祀的物品则无所不包,兼顾了种类、大小乃至阴阳品性。
从语境来看,这段话似乎与《保训》完全无关,但其实对理解《保训》文意极有帮助。这里既有“阴阳之物”,又有“顺”“不逆”等相同的用词。同时告诉我们“阴阳之物”不应作“土圭”“旗表”之类孤立的、过度的解释。“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完全可以和前文“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对应起来,前面指舜能够应对所有的社会关系,对任何一方都做到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后面指对于分为阴阳二性的天地万物,舜同样一视同仁、不左不右、公平中正、面面俱到,全部都顺而不逆。从《礼记·祭统》“顺于道,不逆于伦”看,顺而不逆的对象当为伦理意义上的至高法则,在《保训》这里,如李均明所言,“能仔细考察各种事物之两面,遵循其自然发展规律”,顺而不逆的对象应该理解为天地间的规律规范。
《春秋繁露·阴阳出入》有所谓“天之常道,相反之物也。不得两起,故谓之一。一而不二者,天之行也。阴与阳,相反之物也”,“天道大数,相反之物也。不得倶出,阴阳是也”。能够立于中正,同时把握相反相对之物者,唯有圣人。《保训》这段话虽然没有提到至公无私,但从至公无私的角度去理解,应该是合理的。《吕氏春秋·贵公》:“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淮南子·主术》有“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虽然论述重点不同,且为后世之作,但均有助于我们的理解。
《保训》中,舜不仅要在人间社会实践公正,同时对阴阳之物也取同样态度,这种态度不可能理解为替自然建立秩序,而只能理解为对自然法则的全面顺应。这条思路,同样能够导出“中”为公正无私的结论。“阴阳之物”可以理解为阴阳两气之物。杜勇指出,上博简《容城氏》有类似说法,“皋陶既已受命,乃辨阴阳之气,而听其诉狱,三年而天下之人无诉狱者,天下大和均。舜乃欲合天地之气,而听用之”。同时他又引《周礼·春官宗伯》“占梦:掌其岁时,观天地之会,辨阴阳之气”。即“阴阳之物”和“阴阳之气”“天地之气”有相通之处,“辨阴阳之气”和“测阴阳之物”有可比性。我们发现《淮南子·览冥》有“昔者黄帝治天下,而力牧、太山稽辅之,以治日月之行,律阴阳之气 [4] ,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别男女、异雌雄、明上下、等贵贱,使强不掩弱,众不暴寡,人民保命而不夭,岁时熟而不凶,百官正而无私,上下调而无尤,法令明而不暗,辅佐公而不阿”,《国语·越语下》有“因阴阳之恒,顺天地之常”,《管子·四时》有“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亦可以为证。
值得注意的是,《容城氏》说掌握“阴阳之气”者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因此皋陶“辨阴阳之气”,就能够“三年而天下之人无诉狱者,天下大和均”。《淮南子·览冥》的“律阴阳之气”,高注“律,度也”,正和《保训》“测”的字义相吻合,“律阴阳之气”和“治日月之行”“节四时之度”“正律历之数”相并列,有助于我们对“易位设仪”之对象的理解,对“阴阳之气”“日月之行”“四时之度”“律历之数”的调节、确定、整理、把握,其结果导致了人间社会各种秩序公正性的实现。这同时证明“咸顺不逆”不是对“庶万姓”或各种社会秩序的顺应,而是对绝对公平之天地运行规则之遵循,其行为必然影响到人间社会的公正。
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论语·尧曰》的“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文意似与《保训》相关。《保训》简文中有“身兹备(服),惟允”以及“微寺弗忘” [5] ,说明《保训》很可能有类似“允执其中”的思想背景。但笔者的重点不在于通过《论语·尧曰》的“中”和后世的“中庸”“忠恕”之道扯上关系,而是发现这段话的后面,连接着“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以及“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也就是“执中”的目的和法规制度的建设有关,最后和“公”即公平公正联系在一起。一般认为,《论语·尧曰》最前面三段话是对古书的引用,而后面从“谨权量”开始的四段话,有可能是孔子的话,即他对那三段古书的理解。那么,通过《论语·尧曰》可以发现,孔子的阐释不是从“中庸”“忠恕”之道,而是从“权量”“法度”等法规建设以及公平公正的目标展开的。
此外,就像江林昌所引述的那样,这段话在后代的阐释中,都侧重的是“天之历数”,“天之历数”正代表了“中”这种可以为所有人所接受、历万世而不移的公正法则。这些例证是:
古者圣王既临天下,必变四时,定律历,考天文,揆时变,以望气氛。故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书》曰:“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璇玑,谓北辰勾陈枢星也。以其魁杓之所指二十八宿为吉凶祸福。天文列舍,盈缩之占,各以类为验。夫占变之道,二而已矣。二者,阴阳之数也。故《易》曰:“一阴一阳之谓道。”(《说苑·辨物》)
神农以前尚矣。盖黄帝考定星历,建立五行,起消息,正闰余,于是有天地神祇物类之官,是谓五官。……尧复遂重黎之后,不忘旧者,使复典之,而立羲和之官。明时正度,则阴阳调,风雨节,茂气至,民无夭疫。年耆禅舜,申戒文祖,云“天之历数在尔躬”。舜亦以命禹。由是观之,王者所重也。(《史记·历书》)
从这两则例证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尧所执之“中”正是和天之历数相配合的、反映着“阴阳之数”的、可以依此建立法典的那样一种原则,这种原则无疑体现出最高的公平公正。 [6] 《保训》中的舜之所以能够为帝尧“嘉之”,“用授厥绪”,正因为其所求之“中”、所得之“中”上不违逆阴阳之数,下“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可以“施于上下远迩”,能够“言不易实变名”。所以这种“中”必然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如此才有可能从尧那里接受大命。李均明文中引用的《礼记·中庸》“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史记·五帝本纪》:“帝喾溉执中而遍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服从”,均证明了“中”所代表的公平公正曾被古人看作天地间的至高法则。这也说明视“中”为具体之物的种种推测是狭隘的、不合理的。
再来看太甲微与“河”之故事,简文说“昔微假中于河,以复有易,有易服厥罪,微无害,乃追中于河。微寺弗忘,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清华简释文认为太甲微与河及有易之间的史事,可以依据《山海经·大荒东经》“有易杀王亥,取仆牛”,郭璞注引《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推测《保训》所载就是太甲微向河伯借师讨伐有易之事。故读“复”为“报复”,读“追中”为“归中”,即把从河伯那里借来的“中”再归还给他。不少学者读“中”为“众”即军队 [7] ,或旗帜,用于象征军队 [8] ,均源于此。然而,李均明早就指出,《保训》所载故事似乎与史事有较大差别,并敏锐地指出“简文不仅有‘有易服厥罪’字样,尚有‘微无害’的说明,二者皆为诉讼用语,其同时见于一事件中,显然是为了表明诉讼之公正性。服罪是针对被判决者而言,指服从判决;无害是针对判决者而言,指公正无所枉害” [9] 。他还同时举了《史记·萧相国世家》裴骃《集解》为例证。《史记·萧相国世家》:“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裴骃《集解》:“案《汉书音义》:文无害,有文无所枉害也,律有无害都吏,如今言公平吏。” [10] 然而由于拘泥史事,他仍然坚持“假中”和“归中”的对应关系,勉强解释道:“古时兵刑不分,既以军事强力作为执法的保障,亦以法律的名义讨伐敌对势力,二者相辅相成,只是由于当时人记事的角度不同,显示在文字上便有较大区别,所指却为同一事件。”据此推理,他把“中”说成一种具体之物,即与诉讼相关的文书,“史籍所见通常是最终的判决书,由于它是经过反复审议与衡量形成的,被认为是公正的,所以称作‘中’”。 [11] 同样,敏锐指出《保训》所见四个“中”均意为“公平公正”的杜勇也拘泥于“假中”“归中”之说,认为“中”就是“旗帜”,象征军队,“《保训》所谓‘假中’实际就是古本《竹书纪年》说的‘假师’,而‘归中’也就是‘归师’。只不过在《保训》作者的眼中,这个‘师’乃是中正之师。于是将假中正之师、归中正之师简称为‘假中’‘归中’了”,“‘中’在特定场合虽可指代中正之师,但作为全篇一以贯之的概念,无疑还是自其本谊引申而来的中正、公正之意”。
其实,如罗琨所指出的那样,“追中”没有必然读为“归中”,“追……于……”的句式亦见传世文献和金文,如《尚书·文侯之命》有“追孝于前文人”,如兮仲钟有“其用追考于皇孝己伯”,意为继承祖先之志。 [12] 罗琨进一步认为,“这启示我们‘追中’之追当与‘追孝’之追意义相同,都是追随、继承、发扬的意思,‘追中于河’的意思是要发扬‘河’所信守的公平、公正”。“换言之,‘追中于河’就是要效法‘河’的公正,回报于河。”可以说罗琨非常合理地解决了究竟是“追中”还是“归中”的问题,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 [13]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简文,太甲微要求“河”主持公平公正,以处理与有易之间的纠纷,“河”很好地完成了这项使命,使有易最终服罪,上甲微也没有进一步加害有易。由于“河”的公正处理,族群之间实现了和平,上甲微认为由“河”体现的“中”即公平公正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精神,是处理政治矛盾的重要原则,因而意图追随、继承、发扬“河”的“中”,从此以后上甲微执“中”不忘,并传给子孙后代,到了成汤,终于接受大命。因此在《保训》看来,成汤接受大命和舜一样也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用“公平公正”说贯通《保训》整体的文意,可以为四个“中”找到合理的、前后不相龃龉的解释。虽然以往很多论文已提到了“中”和“公平公正”的关系,提到了“中”和法的制度、法的行为之间的关系,但还没有一篇论文可以像本章这样实现内在逻辑的统一性,达成通贯无碍的解释。“中”可以说是一种法的实践,但同时完全不妨碍将其视为最高的理念和原则,在舜那里,“中”是天地运行无私法则的体现,在上甲微那里,“中”是处理族群矛盾的公正精神,这两者虽然场景不同,但对治国安邦而言,无疑极为重要,因此,掌握了“中”、把握住公平公正原则的人,能够“受大命”是无可置疑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尚书》中,使用“中”字最多的是《吕刑》篇,如“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所示,“中”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其使用情况,李均明已引元人陈栎《纂疏》作了说明,不再重复。其他各篇所见与法律行为相关的“中”,如《大禹谟》篇有“帝曰: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立政》篇的“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君陈》篇的“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也都是在刑狱之事上,强调“中”即公平公正原则的必要性。
再来看《论语·子路》篇“必也正名乎”那段著名的话,孔子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说到“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最后又转到“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这里的“中”“不中”,现在多理解为刑罚是否适当,其实应该作“公平公正”解才是。 [14] 而孔子从“言行一致”的角度,从约束“言”之随意性的角度谈正名,也有助于我们理解“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如果将这里的“言不易实变名”转化为“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去理解,说舜在得“中”之后,有意识地保持言行一致,使公平公正得以维持,是非常合理的。
不少学者虽然赞同“中”有公平公正义,但多从推己及人的“中道”,或保持平衡的政治技巧上去理解和阐释,这很可能不自觉地受到后代儒家“中庸之道”“忠恕之道”或反诸内心之类心学的影响。但在笔者看来,从《保训》有限的文字中读不出那么复杂的含义,《保训》之“中”作为“公平公正”,最多只能从正直无私去理解,《孟子·离娄下》的“汤执中,立贤无方”就是此意。这层意涵,在后代书籍中更多地用“公”来表示。 [15] 因此,虽然还需要更多的材料证明,不是最终的结论,但笔者在此提出一个假说,有可能“公”的意涵在相对早期的文献中是由“中”字来表达的。
通过以上对《保训》之“中”的分析,笔者认为,《保训》是否可以视为一部典型的儒家著作,是否有必要过早染上儒家色彩,应持保留态度。马上将其放入儒学思想脉络中去解读,也许并不合适。《礼记·中庸》云:“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视舜为实行中道政治的典型,这里显然加入了善恶价值判断,“执其两端,用其中”也无疑是保持平衡的统治艺术,这有可能是后世儒家的进一步阐发。就《保训》的形成时间而言,如杜勇所指出的那样,从语法、用韵、用语看,《保训》不可能是西周早期的史官实录,而是后人根据某种需要编撰出来的遗言。杜勇进而从阴阳观念、中道思想的分析入手,指出《保训》是“战国前期假借文王名义的托古言事之作”。笔者基本上赞同杜勇的推测。就《保训》从公正无私的角度谈“中”,而不是从保持平衡的中庸之术的角度,也不是从心学的角度言“中”来看,笔者认为也不可能太晚。
[1] 仪,简文作“诣”,整理者读为“稽”,周凤五读为“仪”。诣,古音疑纽脂部;仪,疑纽歌部。二字声同韵近,可通。参见周凤五:《清华简〈保训〉重探》,载《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五周年纪念会论文集》,2010年。以下所引均出自此文。
[2] 陈伟:《〈保训〉词句解读》,简帛网,2009年7月13日。
[3] 此处译文基本上依据王文锦译解:《礼记译解》,中华书局,2001年,第705-707页。
[4] “以治日月之行,律阴阳之气”,原作“以治日月之行律,治阴阳之气”。改读理由可参见何宁:《淮南子集释》,中华书局,1998年,第476页。
[5] 沈培读此句为“微持弗忘”,即上甲微“持中而不曾亡失之”,“持中”就是“执中”。如果这一读法正确,那么与《论语·尧曰》关系更为明显。参见沈培:《清华简〈保训〉释字一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http://www.fdgwz.org.cn),2009年7月15日。
[6] 《尚书·大禹谟》所见“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被后代儒家视为与心学相关的十六字诀,但这段话可以分为两段,“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是一个部分,“允执厥中”是另外一个部分,“允执厥中”与前文“天之历数在汝躬”相配合,“中”指的就是与“天之历数”相关的公平中正。
[7] 如子居:《清华简〈保训〉解析》,孔子2000网,2009年11月14日。
[8] 如周凤五说“上甲微向河伯借来象征最高权力的旗帜以出兵征伐”。甚至有人说“中”字是“币(师)”字讹误,参见王辉:《也说清华楚简〈保训〉的“中”字》,载《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辑,中华书局,2010年。
[9] 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2009年4月20日。
[10] 李均明:《说清华简“假中于河”》,《中国文物报》2009年7月17日。《史记·萧相国世家》此句还有司马贞《索隐》引应劭云:“虽为文吏,而不刻害也。”韦昭云:“为有文理,无伤害也。”也体现出“无害”是公正无私之意。
[11] 李均明:《周文王遗嘱之中道观》,《光明日报》2009年4月20日。有不少学者顺着这一思路,把“中”说成判决书之类的具体之物,如刘光胜:《〈保训〉之“中”何解——兼谈清华简〈保训〉与〈易经〉的形成》,《光明日报》2009年5月18日;李锐:《〈保训〉“假中于河”试解》,孔子2000网,2009年4月16日。这正是笔者所反对的,一件具体之物,而且已经还给他人,怎么可能被上甲微牢牢把握住,永不忘记,并“传贻子孙”呢,这显然不合理。
[12] 详细考证参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中华书局,2005年,第2120-2121页。
[13] 但罗琨拘泥于留存至今的古史传说,既说河伯是借师给上甲微讨伐有易的人,又说河伯暗中帮助有易,但最终又称河伯被迫主持公道,这显然是曲为之解,无法使人相信河伯是中立中正的化身,无法使人相信上甲微会颂扬这样一个内外不一的人。其实,《保训》的历史观未必和我们今天所见古史传说相同,《保训》或许有着另外的河伯形象。
[14] 《晏子春秋》的《内篇谏上》之第八篇题为“景公信用谗佞赏罚失中晏子谏”,这里的“赏罚失中”也是一样的意思。
[15] 《尚书》中只有《周官》篇“以公灭私,民其允怀”一处,有类似意涵。而到了《吕氏春秋·贵公》等文献,已全部用“公”来表示。此外,如《管子·四时》所言“中央曰土,土德实辅四时入出,以风雨节土益力,土生皮肌肤,其德和平用均,中正无私”,五行观念中的“中”有“中正无私”之意,但据此像邢文那样推导出《保训》之“中”为天数或易数“五”,恐操之过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