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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尝麦》篇看“中”的刑书性质

近读《逸周书·尝麦》 [1] ,笔者发现,这篇文献关于“中”的认识,对于我们确认《保训》第二个故事所见“中”具有刑书性质,具有启示意义。此文用历史故事展开说理的方式,对我们解读《保训》也有着很大的帮助。《尝麦》篇说的是周成王命“大正”即主刑之官大司寇 [2] 修订刑书的事情,这项活动是和宗庙祭祀(向太祖文王祭献新麦)联系在一起的,格外庄重,除了周成王和“大正”之外,还有很多重要的官员(按出场先后是:仆、少祝、亚祝、大宗、小宗、史、太史、九州牧伯、宰、大祝、作册,还有所谓“众臣”)参加。活动开始于“爽明”,即黎明时分,这让我们想到《保训》篇在描述文王向“发”宣读遗命时,也是将时间设定在“昧(爽)”。《尚书·牧誓》有“时甲子昧爽,武王朝至于商郊牧野,乃誓”。可见,周成王命“大正”修订刑书,也是具有类似性质的极为庄重的大事。在《尝麦》篇描述的仪式中,有以下这段话:

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册执策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 [3]

这是说,大宰捧着“中”从客阶升上大堂,作册(史官)手执简册跟着大宰所捧的“中”,然后,大宰坐下,把“中”敬放在大正面前。值得注意的是“中”这个字,历来研究中,有不少学者指出这是用来盛放简册的器物。例如,潘振《周书解义》云:“中,藏刑书之椟。” [4] 唐大沛《逸周书分编句释》云:“中者,盛策之器也。” [5] 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云:“中本盛算器。此盖盛作册之具笔及铅椠也。” [6] 王国维在《观堂集林》的《释史》一文中先引《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从右持中。中,正也”。然后再引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凡官府簿书谓之中,故诸官言治中受中,小司寇断庶民狱讼之中,皆谓簿书,犹今之案卷也。此中字之本义”。在辨析了“策”与“算”的假借关系后,他指出:“筭与简策本是一物,又皆为史之所执,则盛筭之中,盖亦用以盛简。简之多者,自当编之为篇,若数在十简左右者,盛之于中,其用较便,《逸周书·尝麦解》,宰乃承王中,升自客阶,作策,执策,从中,宰坐尊中于大正之前。是中策二物相将,其为盛之器无疑。故当时簿书亦谓之中。” [7] 这样看来,王国维认为“中”的本义就是治狱理政的律令簿书。同时,就《逸周书·尝麦》的场景而言,这里的“中”则是盛放简册的器物。姜亮夫也曾指出:“中字其实有数形,作 为日中字,作 为伯仲字,作 为官府簿书或筭筹之盛具” [8] 陈民镇说“《保训》的‘中’作 ,显然是第一类‘中’”,由此判断《保训》的“中”和狱讼簿书无缘。 [9] 这可能过于简单化了,因为即便文字史上有过这样的区分,如果在清华简所使用的战国文字中找不出这种严格区分,也没有说明力,因为在战国文字中,用一种字形表达多种文意是完全成立的。

关于《周礼·秋官·小司寇》的“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郑玄注:“中,谓罪正所定。”孙诒让《周礼正义》说“断狱讼必协于中正,因之狱讼之成即谓之中”“狱讼成要之簿书” [10] 。《周礼·秋官·乡士》:“狱讼成,士师受中。”郑玄注:“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 [11] 这些也都证明王国维所谓“中”的本义是治狱理政之律令簿书的说法是正确的。关于《尝麦》篇所见“中”,孙诒让认为没有必要释为盛放简册的器物。他指出:“刑书如今之律刑,中如今之成案,二者盖同藏于大庙。(《周礼》天府掌祖庙之守藏,凡官府乡州及都鄙之治中,并受而藏之。)此篇所记即前年登于天府之中,出而陈之,以与刑书相钩考也。” [12] 这也是从本义出发作出的解释。

治狱理政之簿书之所以称为“中”,应该和“中”表公正之义有关。这一点在《尚书·吕刑》中表现最为明显,在《尚书》中,“中”字使用最多的是《吕刑》篇,如“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乃明于刑之中”“观于五刑之中”“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等所示,这些“中”字都代表着刑罚之公平中正。其他各篇所见与法律行为相关的“中”,如《大禹谟》篇的“帝曰: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立政》篇的“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君陈》篇的“王曰:君陈!尔惟弘周公丕训,无依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也都是在刑狱之事上,强调“中”即公正原则的必要性。因此,《周礼·秋官·小司寇》之所以会说“断庶民狱讼之中”,应该是有其渊源的。《逸周书·尝麦》称主管刑律的官吏为“大正”,可能和其代表公正有关。

《逸周书·尝麦》中有一大段“王若曰”的话,在这段话中,成王讲了三个历史典故,都是说国家因为有法典而国泰民安,因为失去法典而遭受凶险。第一个故事讲“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即上天当初造就炎黄二帝时,就制定了法典。但后来蚩尤与炎帝对抗,炎帝向黄帝求助,黄帝打败蚩尤,在“以甲兵释怒”之后,“用大正顺天思序”,也就是利用“大正”这一法典来顺应天意,建立社会秩序,其结果是“天用大成,至于今不乱”,即天下平安,至今不乱。第二个故事讲“其在启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这是说夏启的儿子五观,忘了大禹的训诫,假借国政于他人,丧失了大正,导致国人作乱,使国家陷于危险之地,后来靠着彭伯寿,才安定了夏的疆土。显然这是一个反例,讲国家没有“大正”会遭遇怎样的凶险。成王接着说:“今予小子,闻有古遗训,予亦述朕文考之言,不易。予用皇威,不忘祗天之明典,令□我大治,用我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相在大国,有殷之□辟,自其作□于古,是威厥邑,无类于冀州,嘉我小国,其命余克长王国。” [13] 也就是说,我听到了古代的遗训,我也会继承文王的教训,不加改变。这里的“古遗训”和“文考之言”显然都指的是论述“大正”之重要性的话。成王还承诺利用皇天之威,不忘敬重上天法典,使周能够大治。之后,出现了第三个故事,那就是殷亡的史事。“□辟”有人补为“末辟”,指纣王。有人补为“多辟”,指多乱。“作□”或许可以补为“作乱”。 [14] 这里显然指殷人违背了古训,导致灭国的惨痛结局,才使得周这样的小国成为天下之主。这里虽然没有出现“大正”,但毋庸置疑,讲的还是“大正”的重要性。第三个故事中有“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其性质和“古遗训”“文考之言”应该是相同的。

“王若曰”之后,又是一系列的仪式,“众臣咸兴,受(授)大正书,乃降。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乃左还自两柱之间,箴 [15] ”。这是说,参加仪式的众臣都站起来,作册把简册授予大正,然后下堂。太史在简册上书写刑书九篇,上堂交给大正。接下来,大正还作了一番发言,大意是要各位刑官恭敬谨慎,认真审视蚩尤、五观、商纣这三件史事,使用刑罚不能偏颇,等等。大正的话结束之后,又有“太史乃降,大正坐,举书及中降,再拜稽首,王命大正升,拜于上,王则退” [16] 的仪式。即太史退下,大正举着刑书及其“中”退下,向王“再拜稽首”,王命他登上再拜,随后王退,这次修改刑书的典礼遂告结束。《尝麦》篇的最后一段因为文字讹误较多,非常难读,但李学勤认为大意是“历述司寇下属士师以及国、野、采邑举行祭祀受职之事,均与刑书的推行有关” [17]

从《逸周书·尝麦》可以看出,刑书的修订、颁布是一件极其重大的事情,重要的官员几乎全部出席,配合相当隆重的仪式。刑书被放置在称为“中”的容器中,同时“中”也象征和代表着法典,法典本身以及法典的执行者被称为“大正”,而在《尚书·吕刑》等文献中,“中”被认为是体现法律事务公平中正原则的最佳词汇。 [18] 这反映出刑书的授受以及刑书所代表的“中”之理念的把握与传承,被周代统治者看作政治事务中极为重要的事情。在如此隆重的仪式中授受的物体、传达的理念,如果被周文王当作遗物、遗训正式传授给王位继承者,也是完全可以想象的。这样看来,《保训》说“昔微假中于河”也完全可以理解,因为“中”作为处理部落间矛盾的刑书确实是一种可以假借、授受的物体。虽然没有明确的依据,但这个“河”,很有可能就是类似“大正”的人物。至于“乃追中于河”,当然可以读“追”为“归”,将此句解释为把刑书归还给“河”,但是联系到下文的“微寺弗忘”,则应该另寻解释。我倾向于将此句读为“微持弗忘”,那“持中”就是“执中”,即上甲微“持中而不曾亡失之” [19] 。如果已经归还的话,那就无法“传贻子孙,至于成汤,祗服不懈,用受大命”。因此,如罗琨所指出的那样,“追中”没有必要读为“归中”,“追……于……”的句式亦见传世文献和金文,如《尚书·文侯之命》有“追孝于前文人”,如兮仲钟有“其用追考于皇孝己伯”,意为继承祖先之志。所以,“这启示我们‘追中’之追当与‘追孝’之追意义相同,都是追随、继承、发扬的意思,‘追中于河’的意思是要发扬‘河’所信守的公平、公正”,“换言之,‘追中于河’就是要效法‘河’的公正,回报于河” [20] 。笔者以为,罗琨的观点比较合理地解决了何以能够“微持弗忘”的问题。

在《逸周书·尝麦》的“王若曰”中,提到“今予小子,闻有古遗训,余亦述朕文考之言,不易”。这里的古代遗训以及周文王之言,还有后面的“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应该都是和强调刑书、法典之重要性有关的话。因此,从逻辑上讲,《尝麦》篇所提到的“文考之言”如果指的是刑书以及“中”之重要性的话,那么周成王看到过《保训》也是有此可能的。

总之,《尝麦》篇对于我们理解《保训》第二段故事有很大帮助,因为在《尝麦》篇中,“中”明确指的就是刑书,“中”作为一种物体可以授受,“中”对应着“大正”,具有极其崇高的地位,需要集合百官,举行隆重仪式才能修订颁布,因此,“中”的重要性即便作为周文王的遗命来传达,也是完全成立的。更何况,《尝麦》篇也提到了“古遗训”“文考之言”“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更证明《保训》这类文书是有可能存在的。 [21] 两者说理的方式也极为相似,都是通过古代的圣王故事来证明观点的合理性。

那么,第一个故事中谈到的舜的“中”,该如何理解呢?虽然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实“中”也是刑书,虽然从逻辑上讲第一个故事的“中”和第二个故事的“中”可以是两种不同的、对于承受天命而言都极重要的东西,但是,笔者以为,在这样短的一篇遗训中出现的“中”应该是当时的人所能意识到的共同的东西,而不会有太多的歧义。因此,第一个故事的“中”应该也是法律意义上、表示公正理念的“中”,这一点从“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即可看出,因为强调名实一致正是法典最为显要的特征。这段话可以和《论语·子路》“必也正名乎”那段著名的话联系起来,孔子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说到“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最后又转到“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这段话把“刑罚”的“中”“不中”和“正名”“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相关联,这对我们理解“舜既得中,言不易实变名”有帮助。如果将《保训》的“言不易实变名”说成舜在得“中”之后,有意识地保持言行一致,强调名实一致,使公平公正得以维护,那是非常合理的。

在《〈保训〉的“中”即“公平公正”之理念说》一文中,笔者指出:“从‘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看,不管怎样解释,无疑是舜表达了在人间社会建立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测阴阳之物,咸顺不逆’完全可以和前文‘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对应起来,前面指舜能够应对所有的社会关系,对任何一方都做到无偏无私、公平公正,后面指对于分为阴阳二性的天地万物,舜同样一视同仁、不左不右、公平中正、面面俱到,全部都顺而不逆。”“《保训》中的舜之所以能够为帝尧‘嘉之’,‘用授厥绪’,正因为其所求之‘中’、所得之‘中’上不违逆阴阳之数,下‘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可以‘施于上下远迩’,能够‘言不易实变名’。所以这种‘中’必然体现出最大限度的公平公正,如此才有可能从尧那里接受大命。”笔者依然坚持这些观点,所谓“不违于庶万姓之多欲,厥有施于上下远迩”只能用取“中”来理解,因为“庶万姓之多欲”必然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要让“上下远迩”各个方面都满足,让“阴阳之物”能“咸顺不逆”,那就只能建立起法度,以保障公平中正的实现,为此“易位设仪”即设立等级的必要性就好理解了。因此,前后两个故事的“中”其内涵是相同的,都具有法律上的意义,都和法律行为有关。 [22]


注释

[1] 《尝麦》篇和《度训》篇是本章所要讨论的《逸周书》的两篇文献,关于这两篇文献的成书年代,存在异见,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本章在此想指出的仅仅是这两篇文献和《保训》之间的关系,并不准备因此推断《保训》的作成时间。

[2] 孙诒让说:“大正本为六卿之通称,此正行书则宜为大司寇矣。”孙诒让:《周书斠补》卷三,《大戴礼记》附,齐鲁书社,1988年,第1296页。不过,张怀通认为这只是推测,可以把大正理解为西周时代最高级别的官员。张怀通:《〈逸周书〉新研》,中华书局,2013年,第154页。

[3] 《逸周书·尝麦》以讹误多、疑难多著称,此篇文本的使用和文意的解释,参考利用了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世界书局,2011年;孙诒让:《周书斠补》,《大戴礼记》附,齐鲁书社,1988年;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论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张闻玉:《逸周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黄怀信:《逸周书校补译注》,三秦出版社,2006年;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上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4] 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28页。

[5] 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28页。

[6] 朱右曾:《逸周书集训校释》,世界书局,2011年,第165页。

[7] 王国维:《观堂集林》第一册,中华书局,1959年,第266-267页。

[8] 姜亮夫:《楚辞通故》,载《姜亮夫全集》(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1页。

[9] 陈民镇:《清华简〈保训〉“中”字解读诸说平议》,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1年9月19日。

[10] 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 2775、2776页。

[11] 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第 2797页。

[12] 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28页。

[13] 文中“□”为缺字符号。下同。

[14] 黄怀信等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738页。

[15] “箴”字,从李学勤的解释,读为“咸”,意为“终”。参见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论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92页。

[16] 这段文字的标点和解释,从李学勤之说。参见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论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93页。

[17] 参见李学勤:《〈尝麦〉篇研究》,载《古文献论丛》,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93页。

[18] 在后世的书籍中,这种意识依然存在。如《文心雕龙·书记》讲各种文体,关于“律”,就有这样的解释:“律者,中也。黄钟调起,五音以正,法律驭民,八刑克平,以律为名,取中正也。”即“律”正是对“中”的体现与反映。

[19] 这是沈培的见解,参见沈培:《清华简〈保训〉释字一则》,载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中西书局,2010,第90页。

[20] 罗琨:《〈保训〉“追中于河”解》,载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一辑,中西书局,2010,第47页。

[21] 值得注意的是,论述刑书以及“中”之重要性的《尚书·吕刑》中,在讲述蚩尤、苗民作乱,刑罚因而制定的历史故事时,也用了“若古有训”的说法。

[22] 在古典文献中,舜确有公正之名。《楚辞·离骚》中有:“济沅湘以南征兮,就重华而陈辞。”表示屈原到舜的面前,请求审判他和楚怀王之间的是非曲直。到了“跪敷衽以陈辞兮,耿吾既得此中正”,表示他已得胜诉。“中正”者,正指舜的判决公平公正。这一点承蒙黄人二教授指点。值得注意的是,这段话中提到“周论道而莫差,举贤才而授能兮,循绳墨而不颇”,也指出周文王、武王的政治行为遵循的是中正之道。 2y6eAxkrYviucuSaLZN5POLRcr1bZnba7NTm4MYRZrOxPq/sfpTSXeMZaN11Ji7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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