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章
儿童保护与家庭教育服务

一、儿童保护的国际共识

儿童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共议题。1919年,救助儿童会国际联盟成立,1923年《儿童权利宣言》通过,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通过。为了适应国际需要,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对儿童权利进行确认并于1959年通过《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宣言》明确规定“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并强调“儿童应被保护不受一切形式的忽视、虐待和剥削”。1990年,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将充分保障儿童权利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20世纪60年代,《美国医学会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受虐儿童综合征》的文章,成为现代社会揭发儿童虐待的开端。美国儿科医生亨利·肯普(Henry Kempe,1962)将儿童虐待界定为一种临床可诊断的医学和躯体症状,通常是年幼儿童遭受来自父母的躯体虐待之后的症状,也是造成儿童残障和死亡的重要原因。因而,他建议医生向执法机关或者儿童保护机构举报所有儿童虐待案件。这些发现很快将儿童虐待问题变成备受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在70年代末,儿童虐待被扩展为一系列不同严重程度的身体虐待、情感虐待、情感忽视和性虐待等多种类型的虐待。受此影响,很多西方国家开始对儿童福利法律、政策和实务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Patron,1985)。儿童福利改革不仅仅聚焦于专业人员识别儿童虐待的重要性,更强调有必要向这些家庭提供服务以帮助它们。

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们发现对儿童虐待的临床诊断和科学研究并没有像预期那么严谨,在儿童福利政策和服务之外还存在大量尚未被发现的儿童虐待事件。尤其是有的儿童遭受虐待没有被识别出来,有的儿童却被错误地识别为遭受了虐待。1987年夏天,英国东北一小镇依照紧急保护令,在违背父母意愿的情况下,将122名年幼儿童滞留医院,其中有儿童在医院疑似遭到性侵,调查手段颇受争议。这一事件发生后多年一直遭受公众的质询,本来旨在识别、管理和预防儿童虐待的儿童保护系统自身难辞其咎。90年代,对儿童保护系统的担心主要来源于与风险社会相关的因素,比如儿童保护系统本身在识别和预防儿童虐待时产生了很多意想不到的负面后果。

20世纪末,国际组织建议各国将儿童虐待预防作为战略重点。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将“儿童虐待与忽视”(child maltreatment)界定为: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的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行为,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儿童进行经济性剥削(WHO,1999)。这个定义将儿童虐待与忽视限定为:第一,施虐者与受虐儿童之间有密切的人际关系,指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纵权的人;第二,行为的严重程度,指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或潜在伤害的行为;第三,描述儿童虐待与忽视的类型,指包括各种形式的躯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及对儿童进行经济性剥削。可见,儿童虐待与忽视作为一种伤害类型其实包含了身体、情感和性等多重形式的伤害。

儿童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儿童保护与广义的儿童福利的含义类似,指现代福利国家为改善儿童状况、促进儿童福利的所有制度安排(李莹,韩文瑞,2018)。狭义的儿童保护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社会救助、法庭命令、法律诉讼、社会服务和替代性养护等措施,为受到和可能受到暴力、忽视、遗弃、虐待和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提供的救助、保护和服务措施,使儿童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尚晓援,张雅桦,2011)。本书将主要围绕狭义的儿童保护概念讨论关于我国儿童遭受父母或其他家庭主要照顾者侵害的立法、政策取向和服务实践。

二、儿童保护的政策取向与家庭服务

实行不同福利体制的西方国家建构了不同取向的儿童保护政策体系。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家庭在儿童养育与保护工作中的不同关系和角色设定,吉尔伯特(Gilbert,1997)等学者将欧美儿童保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儿童保护取向(child protection),另一种为家庭服务取向(family service)。前者揭示了狭义儿童保护界定下的相关政策与实践特征,代表国家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语系国家;后者更接近于广义儿童保护界定下的政策构成,代表国家包括瑞典、丹麦、芬兰、比利时、荷兰、德国。在儿童保护取向下,国家主要关注处于高风险的一小部分儿童,将儿童虐待与忽视视为父母的过错,强调政府通过司法途径对高危家庭进行干涉,保护儿童免受伤害。在此种模式下,政府干预通常为强制性的,国家与父母为对立关系。在家庭服务取向下,国家将儿童虐待与忽视视为家庭功能失调的结果,认为家庭功能失调由社会和心理因素导致,可以通过国家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支持性、自愿参与的治疗性服务加以修正。家庭服务取向的国家通常建立了完备的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包括育儿假、对儿童照护的经济支持、为父母普遍提供的咨询和支持服务等,国家与父母为合作伙伴关系。帕顿(Parton,2017)对这两种取向的主要因素及其差别进一步展开了比较(见表1-1)。

表1-1 儿童保护取向与家庭服务取向的差异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各国均对儿童保护政策进行了持续变革。吉尔伯特(Gilbert,2011)等西方社会福利学者的追踪研究表明,受社会投资理念以及强调儿童权利的个人化思潮推动,之前被识别为儿童保护取向的国家已经纳入了一些家庭服务取向的因素,与此同时,家庭服务取向的国家也在儿童保护方面做出了切实努力。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建立起区别响应系统,在对家庭强制调查的传统做法之外,提供更具支持性的干预路径并不断予以改进;欧洲国家亦从强调儿童个体权利、早期干预等多方面加强其儿童保护工作。

基于上述变化,吉尔伯特等学者认为欧美国家的儿童保护出现了一个新的取向:儿童焦点取向。一方面,这一取向将儿童视为与国家有独立关系的个人,或者说视其为家庭中的独立存在,因而不同于家庭服务取向。其将儿童权利置于父母权利之上,强调父母作为照顾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这一取向也不局限于对儿童遭受伤害或虐待的狭隘关切,而是关注儿童的整体发展和福祉。在这一取向的政策环境下,如果国家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儿童发展的情况,那么将致力于提供支持或者强制性干预措施;强调国家在提供早期干预和预防服务方面应承担更多责任;并且,由于认为儿童是独立于家庭的存在,因此倾向于推动去家庭化的政策,强化国家的养育责任。国家与父母的关系为:国家既是父母的合作伙伴,也可以在父母无法履责时及时提供替代养护。吉尔伯特等西方学者对于儿童保护制度的分类,是基于对各国儿童保护制度在七个主要维度上的比较而得出的。这七个主要维度包括干预驱动力、国家角色、问题界定、干预模式、干预目标、国家—父母关系以及权利平衡,决定了国家、家庭、儿童各自的角色设定(见表1-2)。有学者认为,依据国际社会对儿童保护三种取向的界定,我国的儿童保护制度建设还处于起始阶段,儿童保护更多体现出多种取向的混合特征(李莹,韩文瑞,2018)。

表1-2 儿童保护制度:三种取向的比较

三、中国儿童福利制度转型与家庭教育服务体系构建

中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努力推进现代儿童福利制度的建立。我国于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于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先后制定两个“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两个纲要将国家保护和关爱儿童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策和发展规划,标志着新型福利模式的诞生(刘继同,2012)。儿童福利国际交流的增加促进了院舍照顾观念和方式的转变,儿童照顾开始强调满足儿童多层次的生活需求并开始重视社会融入和家庭取向的理念。

21世纪以来,中国儿童福利在保障对象、覆盖范围、立法和行政架构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有学者认为中国开始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转型。2011年,民政部提出中国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的范围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而逐步拓展的,从孤儿到困境儿童,最终目标是所有儿童。困境儿童在覆盖范围上已经超过了传统孤残儿童,以困境儿童为保障对象的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实际上是介于残补型与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2013年是中国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重要年份。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纷纷建立或规划困境儿童保障制度,但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拓展。2014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其规定试点工作的总目标是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惠及所有儿童的儿童福利制度和服务体系。2013年和2014年,民政部分别在全国98个县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从关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转向关注更多受伤害儿童的社会保护,首次提出一系列报告制度或强制报告制度,包括家庭暴力报告、留守儿童监护和伤害强制报告、困境儿童强制报告、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等制度或机制。

2018年,民政部在《开创新时代民政工作新局面》的工作布置中,指出要深刻认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赋予新时代民政工作以新的使命,机构改革后,儿童福利保障对象由孤残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向全体儿童扩展。2019年,民政部首次设立儿童福利司,这是儿童福利行政管理级别首次升格为“司”,独立的儿童福利管理部门的设立是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的趋势。同时,这也与已经建立相对健全的儿童福利体系的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保持了一致性,对于未来统筹设计儿童福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儿童福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尚不清晰,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承担了较多责任,却缺乏相应的福利支持。在社会结构急剧变化的条件下,家庭的无力直接影响到儿童福利的兑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儿童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强儿童保护和福利保障的国家政策频频出台。比如,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四位一体机制;针对校园欺凌、虐待儿童等侵害案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政策;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成年人专章;等等。国务院于2021年9 月8日印发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在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全面发展原则指导下,从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方面建立了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部门合作防控工作机制,落实了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

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以儿童权利为基础,根据新的时代特点,在原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大保护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并且在监护制度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可操作的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儿童的责任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国家保护儿童的意志和决心得到彰显。就儿童虐待与忽视及其伤害来讲,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为贯彻落实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2021 年4月21日国务院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由民政部门牵头开创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格局。至此,民政部门已初步建立了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居)基层儿童保护三级网络体系。但是,我国基层儿童保护体系中能够提供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干预服务的人员以兼职的儿童主任为主,大部分的儿童主任由村(居)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员来担任,这部分工作人员往往缺乏儿童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巧(黄君,2020)。因而,专业社会工作者在儿童家庭暴力预防和干预服务提供中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家庭是儿童保护的第一场所,家庭基本监护的缺失和不恰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导致儿童遭受伤害的直接原因。全国妇联第二次全国家庭教育现状调查(2022)显示,中国家长在家庭教育方面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和“不了解孩子的想法”。亲子关系不良、对儿童缺乏了解和存在不合理的期望,会增加儿童陷于困境和罹患心理障碍的风险(Poole et al.,2014)。循证育儿计划和干预措施是支持父母和其他照顾者并防止童年时期虐待、忽视和逆境的一种可推广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有助于儿童及其照顾者拥有良好的心理健康和福祉,并能减少人一生中的危险行为。当初始的启动资金到位后,向每个家庭提供育儿干预措施的费用大致相当于常规儿童疫苗接种规划的费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8)。

为了增加父母和其他照顾者的教养知识和技巧,我国政府对家庭教育这一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并由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这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的“国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视家庭教育不仅关系到儿童自身的健康快乐成长,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2023年1月13日,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要求到“十四五”时期末,城乡社区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到2035年形成定位清晰、机制健全、联动紧密、科学高效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我国构建新时代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而建立防止我国城乡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服务体系的关键是研制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方案。

四、研究目标和意义

在全球范围内,每年约有10亿名2~17岁的儿童遭受身体、情感或性暴力(Hillis et al.,2016)。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口层面为育儿和养育照护提供支持,可以加速对儿童虐待与忽视的预防,以及预防虐待与忽视对儿童整个生命历程中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和持续的负面影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20)。干预措施带来的政府预算投资回报、社会福祉以及儿童整个生命历程中的其他发展成果是巨大的。研究表明,用于儿童早期干预的每一美元每年可带来13%的投资回报,表现为更好的教育、经济、健康和社会成果(Heckman et al.,2010)。

世界卫生组织(2016)将父母和其他照顾者支持作为结束针对儿童的暴力的七大核心策略之一。亲职干预项目提供了一种经济高效、可推广的方式,使父母能够获得所需的支持、信心和技能,以在儿童发展的最关键时期,即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提供敏感性养育和照护。这些干预措施还提供了有效的策略来增进照顾者的心理健康和福祉,帮助照顾者改善关系,减少冲突,管理家庭财务和缓解育儿压力(Ward et al.,2020)。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初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但在回应广大人民的需求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主要表现在:首先,中国家长数量庞大。城市受过高等教育的家长比例在逐步提高,其自学能力较强,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需求迫切;而农村家长忙于生计,参与家庭教育服务项目的动力相对不足,同时农村困境家庭和进城务工家长比例较大,实施家庭教育面临诸多困难,不同家庭的服务需求多元。其次,在“双减”政策背景下,城市家长的教育焦虑有增无减。无论是在升学阶段还是在日常学习中,城市家长的教育焦虑无处不在,盲目进行学校和孩子的排名攀比,导致过度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而忽视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最后,城市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问题较为突出。《中国国民心理健康发展报告(2019—2020)》显示,2020年,我国青少年抑郁检出率为24.6%,而城市地区青少年的抑郁程度显著高于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家庭教育的需求不断变化,我国当前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也仍然存在较大挑战。本书的目标有两个:(1)系统回顾和梳理国际上(既包括高收入国家,也包括中低收入国家)已有的循证家庭教育方案;(2)研制符合中国社会文化背景的家庭教育方案并检验其成效,修补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法律与服务之间的断裂,为我国出台和推广循证家庭教育方案提供实证依据。开展从循证家庭干预角度防治儿童虐待与忽视及其伤害的研究,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讲,发展生态理论是解释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经典理论(Belsky,1993),其主要观点是:不存在单向度的儿童虐待与忽视成因,儿童虐待与忽视成因主要是由生态系统中互动个体的发展背景(如父母等监护人)和直接背景(微观系统),以及被嵌入社区(中间系统和外部系统)、文化(宏观系统)和时间(时序系统)中的因素交互影响决定的。受发展生态理论和儿童权利视角的影响,西方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发展出一系列儿童保护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干预和替代监护制度(尚晓援,2011)。在过去几十年里,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致力于国家亲权的儿童保护制度构建和服务递送,但是儿童暴力伤害远未得到有效防治(Ferguson,2004)。在我国,家庭依然是城乡儿童福利的最主要提供主体(彭华民 等,2020)。因而,与西方儿童保护制度和服务体系不同,我国儿童保护体系的发展生态模型应遵循自内而外的差序关系逻辑。换句话说,我国应构建以家庭关系为本的儿童保护预防服务体系,而政府则主导购买、监督和推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使之在城乡社区落地生根。

从现实来讲,我国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问题较为突出,但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都比较薄弱(Cuartas et al.,2019;王丽媛,2008)。我国与儿童遭受暴力的流行情况及其健康后果相关的实证研究近年来逐渐增多,但是大部分研究并没有聚焦儿童早期受到的暴力伤害(Wen et al.,2021;Wang & Liu,2014)。儿童早期是认知、情感、社会性和行为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其后续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而这个时期恰恰是儿童最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时期(单文婕,江帆,2022)。以儿童早期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预为切入点,研究其对儿童身心健康的影响,并通过循证干预降低暴力伤害风险,是本书独特的应用价值。本书的成果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循证家庭教育服务项目的国际比较,另一方面聚焦立足于本土需求和社会服务资源现状的家庭教育服务项目,有助于推动我国家庭教育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NjkLL2Kd+9wtHhIFgLf+cjHB80uJyRNxbftc1qnnabG1RA9qiNqA+eVH9cEEjLtu

参考文献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