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自幼便展现出极强的影视戏剧天赋,计划十七岁正式出道成为职业艺人。七岁生日时,李某的叔叔王某把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送给李某,并鼓励李某继续追逐演艺梦想。后来,李某的母亲刘某得知了电脑的来历,坚决反对王某赠与电脑的行为。王某认为既然电脑送给了孩子,孩子也没有任何损失,无须退还。而母亲刘某表示,李某未满八周岁,王某赠与电脑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要求王某收回电脑。
《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年仅七岁,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李某的叔叔王某却赠送了李某价值不菲的电子产品。所谓“一律无效”,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无论是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均属无效。
站在李某的角度看,获赠一台高端电子产品确实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其理由是,未满八周岁的孩子尚不能辨别任何是非。可能长辈出于好心赠与孩子电子产品,但是电子产品给孩子带来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危害,如使孩子视力下降。在上述情景中,叔叔王某赠与李某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必须由其母亲刘某同意并认可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王某必须收回电脑,以免对孩子造成危害。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比如有些孩子存在“早熟”现象。案例中的李某如果七岁就已经开始四处演出,收到了很多片酬,那么这时李某可以自主决定接受叔叔王某的赠与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只要李某未达到法定年龄,就不可能自主决定。在我国的立法方面,坚持以年龄划分行为能力的原则。现实中可能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但是法律在制定时只能依据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身心发育水平建立统一规则,无法为每一个人订立专门的行为规范。通常情况下,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基本不存在辨别是非的能力,必须由其监护人特殊保护。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