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在违章驾驶机动车时,撞死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李四。李四的妻子王五有孕在身,胎儿已满八个月。在张三和王五协商关于李四的死亡赔偿事宜期间,李四和王五的孩子李小四出生。这时,王五要求张三支付李小四的抚养费。但张三则主张事故发生时孩子尚未出生,自己不应负担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张三需要支付王五的孩子李小四的抚养费。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案例中李小四顺利出生,那么就视为李小四在胎儿时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肇事的司机张三当然需要赔偿李小四的抚养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我们享有一切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民法典》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且一律平等。也就是说,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是法律上对一个人主体资格的承认。只要一个人顺利脱离母体,并且保有生命,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是胎儿,我国法律也给予其特殊的保护。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行为能力主要与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我国法律根据自然人年龄、精神状态的不同,把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完成民事行为,且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另外两种都需要监护人或代理人来协助完成。
此时,我们可以回答题目中的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相伴而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根据自然人的精神和智力状况进行划分的,一般来说,只有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案例仍可以进行一定的拓展,如果胎儿李小四出生时为死体,那么肇事者张三则无须支付李小四的抚养费。如果情况再复杂一点儿,比如李小四出生后旋即死亡,那么张三仍需支付李小四的抚养费。但是该笔费用会作为胎儿李小四的遗产发生继承。这里的难点在于正确理解“旋即死亡”的意思,其含义是胎儿短暂生存了一段时间之后才死亡,也就是说,胎儿至少在世上存活了一定的时间,这时我们仍需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