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孙某、李某是城中城小区三号楼的住户。城中城小区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位于市中心商业区。某天,钱某突然发现三号楼的墙壁上张贴了某手机的巨幅商业广告,他找到孙某、李某,并认为既然自己是小区的业主,就有权利知道小区的广告收入情况,孙某、李某表示认同。次日,三人共同来到小区的物业公司询问广告牌的收益情况,但城中城小区物业公司以“此项事务无关业主,属于物业营收”的理由拒绝了三人的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或社区的管理人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而产生的收入,应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在上述案例中,三号楼的墙壁绝对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而属于全小区所有业主所有。所以,其收入也应该归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三位业主不仅有权查询广告的收益情况,更有权分到广告所带来的收益,城中城小区的物业公司无权拒绝三人的查询请求。
其实现在很多小区的停车场、大门口的公告栏以及电梯里都有各式各样的商业广告,如母婴用品、装饰装修,等等,并且这些广告一般是由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接的。如果是比较大的社区,那么这笔广告收入非常可观。而这些广告收入,除了要扣除必要的对接维护费用以外,剩下的收益应该由全体业主共享,而非物业公司或者开发商享有。在如今的一些大城市,社区各项支出、广告收入的透明化已经成为社区建设是否符合标准的重要衡量因素。但是,一些二三线城市的中小型社区可能落实得还不够到位。当然,也有部分人主张,如果这部分收入不算太多的话,可以由物业公司来收取,以便激励物业公司更好地开展社区服务。但是,小区业主所享有的主张小区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权利,还是应该得到大家的普遍承认与接受。
最后,针对利用某一栋单元楼墙壁所获得的广告收益,应该归全楼业主所有还是归整个社区所有业主所有的问题,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通常,如果是专门利用某一栋单元楼所获得的收益,应该归本单元的住户共有;而如果是整个社区普遍都做了某种广告,其收益应该给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