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有一条珍贵项链,每逢重要场合才会佩戴。在一次聚会结束后,齐某不慎将该项链遗失,被楚某拾得。
心急如焚的齐某立刻张贴了悬赏5万元的寻物启事(悬赏广告)。次日,楚某看到悬赏广告后联系到齐某。楚某及时把项链还给了齐某,并提到齐某应该给自己5万元的报酬,而齐某拒绝了楚某的要求。楚某以齐某不遵守悬赏广告的约定为由,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齐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丢失物品的所有权人为了寻找遗失物而发布悬赏广告的,所有权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楚某完成了齐某悬赏广告中约定的条件,齐某应该支付给楚某5万元报酬。
此外,如果楚某在保存该项链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必要的费用支出,比如为了防止特殊材质的项链磨损,楚某购买了专门的首饰存储柜,这些都属于为了保护遗失物必要的费用支出,齐某应该把这部分的花费支付给楚某。如齐某拒绝支付,那么楚某仍然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拾得人恶意侵占遗失物的情况,那么拾得人也就丧失了必要保管费用的请求权,也不得再主张悬赏广告的报酬。比如,案例中的楚某如果捡到项链后自己佩戴了,然后看到悬赏广告的丰厚报酬才决定返还项链,那么楚某就不能再主张5万元的报酬。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妥善保管他人的遗失物品,尽到一个善意管理人合理的注意义务。任何人不能取得他人不慎丢失的物品。所以,如果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发现他人的遗失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公安机关。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