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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房屋等不动产必须登记吗

经典案例

王某和张某于2018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一套住宅以8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当天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拿到了房屋的钥匙。

2019年2月,王某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把同一套住宅以1000万元的价格又卖给了李某。李某当天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和王某一起去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9年5月,李某找到居住在房屋内的张某,要求张某立刻搬离房屋。张某拒绝搬离,李某报警。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到场后查阅了房屋不动产登记簿,确认现在房屋确实归李某所有,也要求张某在一定期限内搬离房屋。

案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所确立的不动产买卖规范,在我国购买不动产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签订有效的买卖合同不能当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案例中,张某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也拿到了房屋的钥匙,但是张某忽略了最重要的一个步骤,没有和王某一起去办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使得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的房屋登记簿上没有显示张某的名字。现在房屋不动产登记显示的所有权人是李某,所以李某当然有权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搬离房屋。而张某可以找到与其签订合同的王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的买卖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并且房屋买卖往往涉及的价值较大,更加需要当事人小心谨慎。上述案例中,房屋原来的所有权人王某是不诚信的,他把房屋进行了两次买卖,签订了两次买卖合同,其行为无疑损害了在前签订合同的张某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在后购买房屋的李某的利益,李某按照正常手续购买了房屋,但是其入住却存在一定的困难,还需要与张某进行协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像王某这样的卖房者不在少数,其原因在于我国的房价上涨过于迅速,尤其是一些学区房,很多人愿意花费远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价格来购买。所以,对于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必须提高警惕,签订购房合同后及时办理房屋登记。

很多人可能存在一定的疑惑:为什么张某签订的合同在先,但是法律却保护李某呢?其原因就在于,张某虽然先签订合同,但是缺乏登记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合同只约束当事人双方,也就是案例中的张某和王某,外部的第三人是不知道两个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这时,只有张某督促王某和他一起到登记机关完成登记行为,才能告诉社会大众此房屋已经变更了所有权人。在我国,房屋的登记信息是可以到有关机关进行查询的。李某虽然在后签订合同,但是李某在购买房屋时,去登记机关进行了查询,发现上面登记的所有权人仍是王某,这时李某当然有理由去信赖王某,进而完成房屋的过户。所以,如果我们稍加衡量就会发现,李某的利益更值得保护。

最后,张某的损失应该如何挽回呢?张某可以依据之前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虽然张某最后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王某既然在合同中约定要把房屋卖给张某,但自身又实施了不诚信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CYTlguqQjXpa4DAvMcJ8958w/mI1VClbCwdgFDDd5uCREb/JkUATfowOsVOubo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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