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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超出诉讼时效后,债权人收取债务人还款属于不当得利吗

经典案例

郑某于2010年向王某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2011年6月归还。2018年5月,王某突然想起郑某仍欠自己100万元借款,于是前去郑某公司催收,郑某当即前往银行,转账100万元给王某。次日,郑某哥哥听闻此事,告诉郑某其实不用归还100万元借款,因为王某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郑某立刻电话联系王某,要求王某返还100万元,否则将向法院主张王某不当得利100万元。王某拒绝返还。

案例解析

在上述案例中,郑某既无权请求王某返还100万元,也无权主张王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制度。郑某和王某之间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郑某归还100万元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上节中,我们已经介绍过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即并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只是债务人多了一项抗辩权,使得债权人可能在法庭上无法获得胜诉判决,但在生活中,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债务人催收催要欠款。并且根据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案例中的郑某)应该及时归还所有欠款,以避免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

在这里,我们补充一下案例中郑某提到的不当得利制度。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得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一定利益的事实。取得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一定损失的人是受害人。理解不当得利制度的关键在于,受益人获得利益没有正当的法律依据,这种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应当返还给受害人。比较常见的例子有:自家羊跑入他人羊群;转账人因输错号码,错误转入他人账户;把为好友保管的汽车租给他人使用;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受益人都应该把获得的利益交还给受害人,否则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明显对郑某享有债权,所以郑某对王某的清偿合理合法,不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UJ1YeRqXdYw6Q4hlkmWKePDni6y4mogHS2RQpyfGb8nyL6a/8MywHFSCa8foo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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