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和薛某婚后育有一子任小某。后来,任某和薛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任小某由薛某抚养,任某每月需支付任小某的抚养费4000元。但离婚后,任某从未向薛某支付过任小某的抚养费。多年过去了,任某已累计拖欠10余万元抚养费。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薛某的家庭收入骤减,薛某找到任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任某则表示时间过去太久,已过诉讼时效,拒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薛某想向法院起诉,但又怕如任某所说时间太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薛某可以起诉任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且这一请求可以随时提出。
《民法典》总则编第九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定义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赵某于2010年向方某借款200万元,约定2011年归还。方某自从把钱借给赵某后就再也没有催促过赵某归还,一直到2018年方某找到赵某要求其归还借款。这时,在法律上,赵某可以拒绝归还200万元。但很多人会不理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赵某可以不还钱呢?其实,赵某仍应该归还方某200万元,但是如果方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还款,赵某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抗辩,这时法院无法判决方某胜诉。但是即使方某无法胜诉,赵某仍欠方某200万元的事实无法改变,方某在生活中仍可以采取多次催促,与赵某平等协商的方式来督促赵某还款。
如果大家最初接触诉讼时效制度,可能会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在为“欠钱不还”的人开脱。但民法规定这一诉讼时效制度也有其独特的价值考量。首先,建立诉讼时效制度能够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债权到期,债权人就应该积极行使权利要回属于自己的债权。其次,我国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制度,那么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法院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样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短缺,而且实际取证也很有难度。试想,如果我们现在想去查阅二十年前的债权债务关系,那将会何其困难。最后,是基于法律的安定性的考虑。债权人不行使债权,在债权人和债务人身边都会形成新的法律秩序,如果这种法律秩序可以任意打破,那么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所以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一方面是对债权人行权的督促,另一方面是照顾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并且,即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受到司法的救济,但是其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仍可以通过自己上门催要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