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2002年通过合法手续从孤儿院收养了女童小美。但刘某在2003年染上赌博、酗酒的恶习,先后多次殴打养女小美,造成小美身上多处骨折。群众向公安机关匿名举报刘某后,媒体对此事进行了曝光。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撤销刘某的监护资格。2011年,刘某刑满释放,找到法院表示悔改,并希望恢复对养女小美的监护资格。法院表示,由于刘某对其养女实施故意犯罪,不可能再恢复其监护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其监护资格绝对不允许恢复。刘某之前对养女小美实施过故意犯罪,所以其监护资格不可能恢复。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各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在第二款列举了多类主体都是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第三款规定了当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时,民政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让尽量多的主体都有资格发挥对监护人的监督作用,实现对被监护人的全面保护。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如果未成年人遭受虐待,一般首先发现的是学校,这时学校就应该积极主动承担起监督者的责任。法律也规定了兜底保护,就是发挥民政部门的作用。如果其他组织和个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民政部门应该积极承担责任,维护好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