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今年十二岁,自幼表现出卓越的音乐才能,经常参加各种音乐比赛和演出,获得了大量奖金和报酬。刘某的父母考虑到现在银行的利率较低,将刘某的奖金和报酬存于银行增值有限,于是将刘某的200万元奖金和报酬全部购买了某只股票。但恰逢该股票暴跌,200万元很快只剩下10万元。此时,刘某得知了这一消息,认为父母需要赔偿自己的金钱损失。而刘某的父母则认为自己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谈不上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用孩子的钱炒股,最终出现血本无归的后果,应该对孩子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案例中刘某的父母确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进行股市投资,股票贬值也是市场波动的结果,为何还要赔偿孩子的损失呢?其原因在于刘某的父母选择的投资方式有问题。《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强调了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职责,这就需要监护人严格要求自己。按照一般的社会常理来说,股市有风险是尽人皆知的,一般人也不会把全部资金投入股市,尤其是用全部资金购买一只股票。以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去思考,谁会把自己的所有资金都放入风险巨大的股市呢?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的股市风险,刘某的父母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这就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最佳利益原则。
监护,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一般来说,我们对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都会设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可以担任。
当然,为了让未成年人受到最基本的监护与保障,《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兜底保障条款,即针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我国的监护制度被写入了《民法典》的总则编,这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有很大的不同。很多人认为监护制度理应写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但是,由于我国立法的一贯传统,以及我国现存的大量留守儿童、人口老龄化现象,把监护制度放入总则编能够进一步体现我国对监护制度的重视,有利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