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讲的调岗调薪指的主要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资,一旦处理不好,往往导致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辞退,进而双方进行仲裁诉讼的后果。对劳动者来说,可能面临失去工作的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引起员工对单位的不信任,进而影响单位形象,同时面临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将会面临下面的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者的报酬,就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小钱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所学专业为烹饪。毕业后其陆续在一些俱乐部、酒店担任厨师,有中级中式烹调师的职称。在俱乐部、酒店工作,收入不错,但工作太辛苦、不规律,而且管理严格、程序烦琐,小钱有点厌倦,希望能找一个相对轻松的工作。2017年7月,通过公开招聘小钱进入了一家物业公司任厨师长,月工资7000元。但后来公司换了总经理,新任总经理想将厨师长换为自己的亲戚,于是以小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小钱厨师长的工作岗位,通知小钱担任公司的保安,并要求小钱在收到通知后的3日内即到保安部门报到,否则视为旷工。
小钱收到通知没有去保安部门报到,而是直接去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并再也没有去物业公司上班。鉴于小钱连续3日未去物业公司上班,物业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日视为严重违纪”,作出了开除决定。小钱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了原要求撤销调整岗位通知的仲裁请求,要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小钱收到岗位调整通知后未去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物业公司作出开除决定缺少依据,裁决支持了小钱的仲裁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钱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未去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所谓旷工,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来公司上班,而小钱未到物业公司上班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小钱是因为收到了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书,其对于物业公司调整岗位通知书不服才不去物业公司上班的。所以物业公司的调整岗位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起着重要作用。
物业公司的调岗理由是“小钱不能胜任厨师长的岗位要求”,但是物业公司既没有提供让小钱签名确认的岗位要求,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小钱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其决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擅自调岗调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因为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擅自的调岗调薪,而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赵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赵某自2002年9月就在该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9000元。2008年6月,公司总经理因为面临业绩压力要求赵某做假账,赵某不同意。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为由将其调到后勤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将赵某调整工作岗位,在赵某不同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定公司支付赵某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公司仅仅因为赵某不同意做假账就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调整赵某工作岗位的理由是不充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擅自对员工调岗调薪,员工因此不服从调整的,很多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陈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19日。约定陈某担任某公司总裁秘书,月工资6000元。2008年10月,公司新换总裁,新总裁想招用自己熟悉的人担任总裁秘书,要求陈某担任行政工作,月工资降为4000元。陈某没有同意公司的安排。合同到期后,陈某要求以原条件继续担任总裁秘书职务,公司没有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新总裁对陈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事情一直很生气,要求公司不要支付陈某任何的经济补偿金。于是陈某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责令该公司必须在2009年1月20日之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1个月工资)。但公司一直拒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于是劳动行政部门再次发出通知书,责令公司除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外,还需要支付陈某赔偿金6000元。
用人单位因为与员工发生纠纷,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即使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也故意不支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时建议用人单位还是应当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在本案中,该公司就是因为不按照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支付补偿金而被责令向陈某支付赔偿金的。
对于用人单位将员工调岗调薪后,如果是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