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景之治”就是汉文帝、汉景帝时创造的治世局面。司马光在《资治通鉴·汉纪八·景帝后三年》中讲,在汉高祖、汉惠帝、吕太后之后继位的汉文帝、汉景帝,清净恭俭,安养天下,七十多年之间,国家无事,如果不遇到水旱灾害,百姓就可人人自给,家家足用。城乡仓储都装满了粮食,官府仓库贮存了剩余的财物;京师库存的钱财累积巨万,用来串钱的绳子都已朽烂,无法计数;京城谷仓中的粟米逐年增加,陈化粮一层盖一层,满仓后堆积于仓外,露在外面堆积着,以至于腐坏而不能食用。
这主要讲的是经济方面的景象。那么当时吏治监察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资治通鉴·汉纪七·汉文帝十三年》中有一段话:“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这里面的“玄默”出自黄老之学。“玄”,出自《道德经》第十章中的“生之畜之,生而不有,长而不宰,是谓玄德”。“默”,指的是“静默”,《道德经》第二章讲“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言即是默。
这段话说,汉文帝亲自修行静默无为、推行休养生息的政治方针,而且将相都是从前的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惩戒,商议国是专门以宽厚为本,耻于评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教化到天下,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习俗。官吏各安其位,百姓安居乐业,国家的粮食财货逐年积累增加,人口也越来越多。民间的风俗也变得笃实厚道,政府的法律禁令疏松宽大,有疑点难以定罪的往往从轻发落,因此刑事案件大大地减少,以至于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有刑法而搁置不用的景象。
上述就提到了当时的吏治情况:将相少文采而多质朴,官吏各安其位。出现这种吏治情况的原因,在于汉文帝时的吏治政策:“任用少言重厚的长者为官吏”。
当然这种吏治政策也不是汉文帝最先开创的,早在汉惠帝时曹参担任相国时就是这样做的。《资治通鉴·汉纪四》载,汉惠帝二年(公元前193年),汉惠帝任命曹参为相国。曹参为相国后,“择郡国吏木讷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即从各郡和诸侯国中挑选一些不善于文辞、人品质朴厚重的长者,立即召来任命为丞相的属官。对官吏中那些言语文字苛求很深、务求声誉的人,就予以斥责辞退。
汉文帝即位后也是如此。我们可以从《资治通鉴》记载的一件事情上看出:
《资治通鉴·汉纪六》载,汉文帝即位的第三年(公元前177年),张释之跟随汉文帝出行,来到禁苑中虎圈旁边,汉文帝向掌管禁苑的上林尉询问书册中登记的各种禽兽的情况,先后问了十多个问题,上林尉左右观望,回答不上来。这时看管虎圈的啬夫从旁边代上林尉回答了汉文帝的提问。文帝想考察啬夫的才能,啬夫都有问即答,且没有被汉文帝问倒。汉文帝很是欣赏,命令张释之任命啬夫为掌管禁苑的上林令。
张释之过了一会儿才上前说:“陛下认为绛侯周勃是怎样的人呢?”汉文帝回答说:“是长者。”
张释之又问:“东阳侯张相如是怎样的人呢?”汉文帝回答说:“是长者。”
张释之说:“绛侯周勃、东阳侯张相如都被称为长者,可这两个人在议论事情时都不善言谈,现在这样做,难道是让人们效法这个伶牙俐齿、善于辞令的啬夫吗?秦王朝重用舞文弄法的刀笔吏,所以官吏们争着比办事敏捷和苛察督责,这样做的流弊是徒然具有表面形式的文书,皇帝听不到过失,使国家最终土崩瓦解。现在陛下因啬夫善于辞令就越级提拔他,我担心天下人追随效仿,争相施展口舌之能而不求实际。何况处在下位的容易受到处在上位的感化,快得如影随形。陛下不可不审慎啊!”汉文帝说:“对啊!”于是取消了封啬夫为上林令的任命。
除了任用少言厚重的长者为官员外,《资治通鉴》还记载了汉文帝在位时的吏治监察事迹,主要有以下几件:
一是加强对有关政令的监察。《资治通鉴·汉纪五》载,汉文帝前元年(公元前179年),汉文帝下诏抚恤救济鳏、寡、孤、独和穷困之人。又下令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每月赐给米、肉、酒;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另外再加赐布帛、棉絮。所赐之物应当由县令亲自检查,由县丞或县尉送米给老人,不满九十岁的老人则由啬夫、令史送上门。各郡国俸禄为二千石的长官要派遣负责监察的都吏巡视,不按规定办理的进行责罚督促。”
二是提拔政绩突出的地方官吏。《资治通鉴·汉纪五》载,汉文帝前元年(公元前179年),汉文帝闻知河南郡守吴公治理地方的政绩为天下第一,征召他入朝,提拔吴公担任廷尉(九卿之一)。这是对政绩突出官员的奖赏。
三是让群臣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资治通鉴·汉纪五》载,汉文帝前二年(公元前178年),因为发生日食,汉文帝下诏说:“群臣都要思虑朕的过失以及朕智慧识见所不够的地方,请大家告诉朕,并向朝廷举荐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以便帮助朕克服不足。”
另外,根据《汉书·贡禹传》载,汉文帝“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意思是,汉文帝以廉洁为贵,以贪污为贱,对于商人、上门入赘的女婿及贪赃(指贪污受贿)的官吏都禁锢不得为官吏。也就是说,只要曾经犯过贪赃罪的官吏永远没有机会再起用,这说明汉文帝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还是很严格限制的。
汉景帝即位后,继续沿用汉文帝时的吏治政策,多任用长者为官吏,尤其是高级官员。《资治通鉴》记载了三位长者被汉景帝重用的事迹。
第一位是张欧。《资治通鉴·汉纪七》载,汉景帝前元年(公元前156年),汉景帝任命张欧为廷尉。张欧曾在太子宫侍奉过汉景帝(当时汉景帝为太子),虽然他研究刑名法律,但“为人长者”,汉景帝因此很是器重,任用为九卿(廷尉是九卿之一)。张欧为官未曾审查他人,专门以诚厚长者处理政事,部属认为他是长者,也不敢太欺蒙他。
第二位是卫绾。《资治通鉴·汉纪八》载,汉景帝前三年(公元前154年),河间王太傅卫绾攻打叛乱的吴、楚军队有功,汉景帝任命他为中尉。卫绾曾以中郎将身份侍奉汉文帝,“醇谨无他”(除醇厚谨慎之外,没有其他)。汉景帝做太子时,召集汉文帝的左右饮酒,而卫绾称病不去参加。汉文帝临终前,嘱咐汉景帝说:“卫绾是长者,你要善待他!”因此,汉景帝也宠幸信任他。到了汉景帝后元年(公元前143年)八月,汉景帝任命御史大夫卫绾为丞相。
第三位是直不疑。《资治通鉴·汉纪八》载,起初,直不疑为郎官(汉朝的低级官员)时,同住一处的有个人告假回家,误拿了同住一处的另一位郎官的黄金走了。不久,同住一处的郎官发现自己黄金丢失了,怀疑是直不疑拿了。直不疑谢罪说是他拿的,并买黄金偿还。后来,告假归家的同住一处的人回来了,将黄金归还,丢失黄金的郎官大为惭愧。因为此事,直不疑被称为长者,不久直不疑升迁当了中大夫。又有人在朝廷上诋毁直不疑,说他与嫂子私通,直不疑听后说:“我没有兄长啊!”然而终究没有申明。到了汉景帝后元年(公元前143年)八月,汉景帝任命卫尉直不疑为御史大夫。
同时,汉景帝在吏治监察方面还有两项措施值得关注:
一是严厉惩处疏于职守、渎职害民的官吏。《资治通鉴·汉纪八》载,汉景帝后二年(公元前142年)四月,下诏说:“如今年岁收成不好,百姓的粮食很少,这其中的过失在哪里?有些奸诈的人做了官吏,公开接受贿赂,鱼肉百姓,侵夺万民。县丞,是地方重要官员,有的知法犯法,与盗贼共同为盗,这是辱没了称谓!命令郡太守、诸侯国丞相等俸禄为二千石的官员各修其职,对疏于职守与渎职害民的官吏,丞相要向朕奏报,议定罪名。将诏书布告天下,使天下人都知道朕的意思。”
汉景帝后三年(公元前141年)正月,汉景帝又下诏说:“命令郡国官吏务必要劝农桑,多种树,这样就可得吃穿之物。如果有官吏征发百姓雇他们去开采黄金、珠玉的,就按偷盗的罪名论处。俸禄为二千石的官员如果听之任之,不进行查处的,与其同罪。”
二是放宽廉洁之士为官条件。《资治通鉴·汉纪八》载,汉景帝后二年(公元前142年)五月,汉景帝下诏规定,纳官钱数达到四万钱的,就可以做官。为什么汉景帝下达这个诏书呢?因为在此之前汉朝规定纳官钱数十万才可以得官。但是汉景帝认为对廉洁之士不必用这样的要求。如果按照原来的规定商人有钱不能得官(《资治通鉴·汉纪八·景帝后三年》载,汉初规定“市井之子孙不得仕宦为吏”),廉洁之士没有钱也不能得官,这样得官的人就很少。因此汉景帝命令纳官钱数四万钱的就可得官,主要考虑是不要让廉洁之士长久不得其职,而让贪夫长久得利。这是放宽了让廉洁之士为官的条件。
此外,汉景帝还下诏加重对官吏接受财物或贱买贵卖以牟利的惩治,这个在《资治通鉴》没有记载,《汉书》中有记载。《汉书·景帝纪》载,汉景帝前元年(公元前156年)七月,汉景帝下诏让廷尉与丞相重新制定律令,他说,当今的律令对于官吏因接受吃请就免职的惩治过重,而对官吏接受财物的惩治或过轻,因此需要修改。廷尉与丞相议定后的新律是:官吏及诸位有俸禄的官员接受下属及百姓吃请的,要计算费用偿还,不予处分。吃请之外的财物,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贱买贵卖,都按贪赃罪查处,没收财物。官吏调动、罢免时,接受原来的下属所送的财物,削夺爵位,并免职。没有爵位的,罚以黄金二斤,并没收所接受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