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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打“感情牌”赠小礼品,“养老帮扶”要当心
——养老帮扶诈骗的套路与防范

包展硕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的和谐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群体信息闭塞、防备心弱、感情缺位等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养老帮扶”活动,以使老年人放松思想警惕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这些不法分子常常打着“义务诊疗”“心理关爱”“旅游活动”等旗号,吸引老年人参与。他们通过与老年人建立亲密关系,获取他们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例如,有些不法分子会以医生的身份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然后在检查过程中非法开具处方,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以志愿者的身份组织旅游活动,实则在旅途中实施诈骗,如强迫老年人购买虚假商品或服务,甚至将他们带离正常旅游路线,进行非法拘禁。

前因后果

(一)小恩小惠作诱饵

李大爷和张大妈是幸福小区的老住户,他们唯一的儿子小李10年前已经结婚生子,且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看望他们。为了充实生活,老两口儿早上锻炼身体,上午打牌看戏,下午参加小区周边的各种活动。一天,小区楼下开了一家艾灸店,吸引了很多居民的注意。经过了解,原来这家店是大梅、二梅、小陈三个外地人合伙开设的。

开业前期,三人精心策划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以吸引更多的小区居民进店,其中包括邀请腰鼓队宣传、免费发放鸡蛋和面条、免费做艾灸按摩等噱头,这些活动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李大爷被活动吸引,排队领了鸡蛋和面条,还做了一次艾灸按摩,在享受完这些福利之后,大梅向他介绍了交30元送礼品、交50元返70元现金等优惠活动。一开始,李大爷对此表示怀疑,他认为这些优惠活动可能是骗人的。但是,当邻居孙大爷交了50元,现场确实返回了70元的时候,李大爷的怀疑消失了,他开始相信这些优惠活动是真实可靠的,也决定参加。

(二)充值返现陷骗局

见顾客越来越多,大梅开始宣称交1350元即可成为银卡会员,可得到2150积分,1积分相当于1元钱,艾灸店会以返现的形式,除节假日外每天返3元至9元给会员,直至2150积分返完为止,并表示成为会员可参加免费旅游,还可免费领取奖品等,同时还推出了6750元的金卡、13500元的白金卡、27000元的钻石卡会员。李大爷听到大梅宣传的会员制度后,非常感兴趣。他认为交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得到返利和免费旅游等福利,非常划算。于是,他返回家中与张大妈商量。但是,张大妈一听要拿出这么多钱,并不同意。她觉得这样的投资风险太大了,而且也不知道返利是否真实可靠。

本来,张大妈想给儿子小李打电话商议一下,但想到儿子这段时间工作繁忙,又打消了这个念头。这时,孙大爷给李大爷打电话问他钱准备好了没有。孙大爷也对会员制度深信不疑,告诉李大爷这是一项非常明智的投资,可以帮助他获得更多的回报。张大妈听到孙大爷也对此深信不疑,就打消了疑虑,将钱给了李大爷拿去充值成为会员。

过了几天,李大爷和张大妈饭后遛弯儿,发现昨天还门庭若市的艾灸店今天忽然人去楼空,联想到自己也没有收到承诺的返利,老两口儿意识到事情不对。就在这时,孙大爷打来电话告诉他们,他也没有收到任何返利。三人都感到非常震惊和愤怒,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三)法院判决扬正义

经调查,大梅邀约小陈、二梅开设艾灸店,开业前期,大梅印制了开业领奖宣传单,并与小陈、二梅等人一起以邀请腰鼓队宣传、免费发放鸡蛋和面条、免费做艾灸按摩等噱头,吸引不特定老年人进店。大梅等人先宣传并兑现了交30元送礼品、交50元返70元现金等活动,骗取中老年人信任,然后又推出会员返利活动,吸引老年人投资。很多老年人被大梅的宣传蒙蔽,纷纷充值成为会员,充值款共计49万余元。随后,大梅等人将协议、票据等大量证据销毁,携款潜逃。

一审法院判决:大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小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案扣押的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各被害人的其余损失由三被告人继续予以退赔;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大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非曲直

老年人往往因为年龄和经验等原因,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增强老年人的反诈意识,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本案中,不法分子以免费发放鸡蛋和面条、免费做艾灸按摩等噱头,吸引老年人注意,并以兑现交30元送礼品、交50元返70元现金等活动的方式,取得老年人信任。不法分子步步为营,精心设下“会员返利”的骗局,在骗取老年人大额充值后销毁票据、携款潜逃,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此外,作为被害人的李大爷、张大妈、孙大爷,也存在疏忽大意、反诈意识薄弱、轻信陌生人等问题。本案中,这三人由于对诈骗手段缺乏了解和警惕意识不足,在面对所谓的投资机会时,贪图小利而未能识破诈骗分子的欺诈伎俩。他们逐步陷入诈骗分子设计的圈套,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对方,最终遭受了财产损失。本案的审判结果对其他潜在的诈骗受害者具有警示作用,广大老年人要时刻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说辞,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而被骗。

而作为儿子的小李,虽然在案件中出场较少,却是现在很多子女的一个缩影。由于工作繁忙,许多子女忽略了与父母的沟通,没有及时为他们普及新型诈骗手段。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子女应该珍惜与父母相处的时光,关注他们的生活动态,尤其是在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的今天,通过与父母分享安全知识,帮助他们增强防骗意识,不仅能够降低家庭受骗的风险,也有助于增进亲子关系。

法官提示

(一)老年人自身应增强防骗意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诈骗风险。不法分子往往打着“养老帮扶”的旗号,采取各种花样百出的诈骗手法,如免费旅游、义务诊疗、养生讲座、积分兑礼等形式,对老年人进行诈骗。这些诈骗手段陷阱重重,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防骗意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安全。

首先,老年人应该保持清醒头脑,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轻信陌生人。在日常生活中,老年人要时刻提醒自己,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遇到任何看似美好的机会都要谨慎对待。特别是涉及金钱的事情,一定要多加考虑和核实,不要轻易相信。如果有疑问或者不确定的地方,可以多与子女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老年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段,加强对诈骗伎俩的识别能力。平时可以多关注与生活相关的新闻媒体,了解最新的诈骗案例和防范措施。参加社区组织的反诈活动也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可以结交更多的朋友,了解更多的信息。此外,国家反诈中心APP也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可以帮助老年人及时了解最新的诈骗信息和防范措施。

最后,老年人还可以寻求亲友和社会的帮助,共同防范诈骗风险。老年人可以向子女、亲戚、朋友等身边的人寻求帮助和支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情况和需求。同时,也可以加入一些志愿者组织或者社区服务团体,丰富精神生活,降低被骗的风险。

(二)子女应该给予父母更多关爱与陪伴

老年人走入人生暮年,开始害怕孤独、向往陪伴,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老年人的这一心理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突破点。子女要多与父母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给予关心和陪伴,不给骗子打“感情牌”的机会;多向父母宣传防范诈骗知识,与父母约定大额支出多与自己商量;如果发现父母被骗,应耐心劝导,及时止损并报警。

除了以上提到的防范措施以外,子女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父母的联系:

1.经常回家看望父母。即使工作再忙,也要尽量抽出时间回家看看父母,陪他们聊聊天、散散步、吃吃饭,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2.帮助父母解决生活中的问题。老年人适应新事物的能力可能有限,有些问题可能需要子女的帮助才能解决。子女可以主动承担起这些责任,让父母跟上时代,感受到自己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3.尊重父母的意见和选择。虽然子女可能有自己的想法和主张,但是在处理一些事情时也要尊重父母的意见和选择。这样可以让父母感受到被尊重。

4.陪伴父母参加社交活动。老年人往往会因为退休或身体原因而缩小社交圈,子女可以鼓励他们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志愿者服务等,让他们有机会结交新朋友,丰富自己的生活。

总之,子女应该给予父母更多关爱与陪伴,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的幸福。同时,也要教育父母如何防范诈骗,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骗能力,共同维护家庭的安全和和谐。

(三)社会应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和保障服务

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的认知能力减弱,在面对各种骗局时往往容易上当受骗。诈骗分子常常利用老年人的心理特点,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来诱骗老年人进行投资或购物,从而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老年人反诈意识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社区宣传、电视广告、网络平台等,向广大老年人普及防骗知识和技巧。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较差、生活经验较少的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和帮助。同时,还应该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交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被骗的风险。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应该建立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社会服务。特别是那些身体状况较差、经济状况困难的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特殊的关注和帮助。同时,还应该加大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的支持力度,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全社会都应该共同参与到老年人反诈斗争中来。不仅政府、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要共同努力,媒体也应充分发挥作用,及时报道老年人被骗的案例,揭露诈骗分子的手段和伎俩,提高老年人对诈骗的认识和警惕性。只有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才能有效地打击诈骗,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nhoEqcVxJ3nTfV06qFMyB5VFcXtugvPAwi/ljSZ8wP5p2WItCogSnL5vNTBiK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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