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是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的“本钱”,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依托的借口。近年来,“老年保健品”诈骗案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孤独寂寞的心理特点,采用“赠送礼品”“免费体检”“专家义诊”等手段向老年人推销商品,所谓的“灵丹妙药”不仅治不了病,还诈骗了老年人的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广大老年人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所谓的保健品功效。
“专家养生讲座免费听,还有多功能手拉车和老年人健步鞋,只要是75岁以上老人就免费送!”这天,李老太在小区门口收到一张小卡片。她心想反正不吃亏,于是就拨通了卡片上的电话,认识了一位“罗经理”。
没过几天,“罗经理”联系李老太来到一栋大楼内,由一位身穿白大褂的“老师”给大家上课。讲座听完,李老太还免费做了基因检测。等报告结果出来,工作人员一看就皱了眉:“您这身体不行啊,有神经衰弱的症状,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较大。”眼见诊断出的种种病症竟与自己的病史一一吻合,甚至情况还要严重,李老太一下子紧张起来了:“我之前确实得过脑中风,看来,这基因检测大概是真的!”
“阿姨别急,您吃这款药就能痊愈,长期服用的话,还能预防癌症哦!”工作人员向李老太推荐了一款基因保健品,几盒药竟开出了20万元的天价。不过,由于李老太的年龄、工作经历等一系列情况都满足优惠条件,药价一路打折,最后只要几万元。李老太心动了:“想想是划算的嘛。”
李老太当场决定买了6盒药,随后,刷卡支付了4万元。回家后,李老太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告诉子女,这才知道自己受了骗。
本案案发后,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某(另案处理)设立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招募人员成立团队,由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等“经销商”发展老年客户,以参加健康讲座为名,将老年人诱骗至胡某某等人预定的会场。刘某某、罗某某等“经销商”已经预先了解到老人们的慢性病情况,他们告知叶某某(另案处理)后,由叶某某冒充“神医”,以一对一免费“诊疗”方式博取老年人信任,从而将低价购入的“南山素一号”等普通食品包装成所谓保健品,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所得款项按约定比例分成。
经查,刘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老太1.6万元,罗某某骗得被害人蒋老太9700元,刘某某、罗某某共同骗得被害人李老太4万元。刘某某、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全额退赔了诈骗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人为图一己私利,伙同他人设局,骗取老年人钱款,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可能使老年人延误正常治疗,损害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犯罪行为应予酌情从严惩处。两人均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两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考虑到两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全额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况,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罗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套路一:“免费服务”,向老年人提供各种试吃、试用、免费按摩、赠送日常生活用品等,吸引老年人进店,从而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还会假冒官方机构进行免费体检,借此了解老年人的个人、家庭和经济情况,并引诱老年人参加他们的健康讲座,然后推销保健品。
套路二:“亲情公关”,通过隔三差五的嘘寒问暖甚至陪聊,取得老年人信赖,这在推销一些大型理疗品诸如“按摩椅”“保健床”时特别常见。
套路三:“倾情回馈”,请老年人参加免费旅游、免费体检,一方面让老年人感觉贴心,另一方面也有针对性地告诉老年人他们适合这些产品。一些公司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交通、食宿全包,名义上是回馈老客户,实际上是一个“洗脑”的过程。路途中,公司人员会给大家讲健康的重要性,然后推销自己公司所生产的保健品,进一步向老年人灌输保健品的效果,一次免费旅游,老年人带回一大堆保健品。
套路四:“夸大疗效”,通常故意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淆,说成是包治百病的“神药”,有些所谓的“神药”甚至连保健食品都谈不上,就是普通食品。“使用该产品3天见效,永不复发”“只需7天,糖尿病除根”,保健品诈骗销售中类似的宣传标语正是利用老年人忧心健康的心理、缺乏辨别能力,诱骗他们购买。
套路五:“现身说法”,举办讲座时安排“患者代表”上台现身说法,或者利用事先掌握的信息佯装现场诊断结果,最终让老人付钱消费。同龄的“患者代表”会说自己是某保健养生的会员,某保健品确实好,还有免费活动和各种特权。一些本来半信半疑的老年人,听到自己认识的人,如老邻居、老同事都这么说,便打消顾虑,购买产品。
老年人应学会分辨保健品的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保健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做到“一看二查三辨”。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要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特别要注意有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注意保留购物发票或销售凭据。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购买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相关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相关信息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可以在子女的帮助下认真比对查到的保健食品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相关信息与购买的产品是否一致。应坚决不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坚决不买标签或者说明书上说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要将保健品用于治疗疾病。
保健品诈骗手段的形式多样,变化多端,而老年人因年龄增长,获取资讯能力减弱,一旦被骗往往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因此,做好防骗工作对于预防“老年保健品”诈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老年人自身而言,增强防骗意识是关键。老年人要正确认识保健品的作用与功效,多和子女沟通交流,相信科学,生病及时就医。通过正规渠道,如大型药店、品牌保健品官方旗舰店等购买保健品。要注意看有无“小蓝帽”标志
,该标志是消费者区分真假保健品的特制标志。“小蓝帽”下方有“批准文号”,是该产品独有唯一的编号,相当于产品的“身份证号码”,表示该产品是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
图1 “小蓝帽”标志
其次,子女要多关心自己的父母,常回家看看,不给骗子打“亲情牌”的机会。要有意识地给父母打好预防针,在日常的沟通交流中告诉父母一些有关保健品诈骗的新闻报道,做好对父母的防骗教育,防患于未然。要帮助自己的父母学习一些简单电子设备和软件的基本使用方法,以拓宽老年人获取新闻资讯的途径。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我国目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有27种,主要包括增强免疫力功能、改善睡眠功能、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祛痤疮功能、祛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分功能、改善皮肤油分功能、减肥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抗氧化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排铅功能、促进消化功能、清咽功能、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功能、促进泌乳功能、通便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
另外还有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人体所需的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也归属保健食品范畴,但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只能宣传补充人体营养素。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不等于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但是在日常消费过程中,还有不少消费者盲目听信别人推荐,根据广告传单、促销电话等购买保健食品,存在消费误区。
在购买保健食品后,要索取并妥善保留购物发票或凭证,以便当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有据。如果对自身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质疑,或发现存在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如实反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