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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候鸟”“共享康养”养老项目,老年人勿入的“坑”
——养老项目诈骗的套路及防范

郭敏娜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各类新事物层出不穷。与年轻人相比,老年人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且信息获取渠道较为单一,导致其对信息的分辨能力不足,面对各类花式骗局,更容易落入圈套。很多老年人手里闲置资金较多,希望通过投资来增加自己的收入。一些不法分子便利用老年人对投资理财、“候鸟式”养生、“共享康养”养老项目等有需求的心理,以“养老投资项目”为幌子,虚构投资、服务项目,宣称后续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编织一个个闪耀光环的“泡沫”骗局,借机骗取老年人钱财。

前因后果

(一)5倍收益回报的“养老投资项目”

春节前,领到经济合作社分红不久的张大爷到县城购置年货。途中,张大爷经过一家门口挤满老年人、经营养老投资项目的融资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林某、于某等人热情地向围观的老年人介绍,其公司正在推广一期专门面向老年人的“绿色康养”投资项目,该项目专为老年人“候鸟式”“绿色共享式”养生旅居设计,且已经获得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批准,有红头文件支持;“绿色康养”投资项目分为线上投资和线下消费两个部分,注册成为会员后,可通过其公司定向研发的APP软件进行线上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差异分为5个档次,所有投资档均可获得5倍高额收益。公司会与注资会员签订保本协议,保证会员在2个月内全部收回本金。除获得高额回报外,会员还可以在该公司旗下的高档酒店、餐饮会所、养老公寓等实体店内享受低价消费。听到高额回报、保本资金及低价消费,张大爷动了心,随即用随身携带的3000元分红注册了会员。

(二)令人动心的“净、稳”收益

成为会员后,张大爷和其他加入会员的老年人在该公司的组织下体验了部分线下消费项目,先是到体检中心体检,又到火锅店就餐,后到一家高档汤泉宾馆泡了温泉。张大爷感觉老年生活得到了全新体验,要和老伴儿一起安享晚年,便说服老伴儿投资5000元也注册了会员。因为介绍老伴儿加入,张大爷还获得了动态提成200元。有了前期的“红利”,且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张大爷积极介绍邻居王大爷也注册了会员,并因此又获得了一笔动态提成。在与其他老人的沟通中,张大爷得知,其“吸引”的入资金额越多,得到的提成就越多。尽管这个消息让人动心,但也引起了张大爷的疑虑,他认为这种吸引他人投资的方式有传销的嫌疑,便不再拉人注册会员,几个月后及时拿回了入资款。然而,其他老年人却在“净、稳”收益的诱惑下“一路狂奔”,利用“人际网络”推荐亲戚、邻居、同事等投资,在找不到其他愿意注册会员的人后,便利用家人的名字花钱注册发展下线。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大部分人的投资本金还没回本,承诺的提成收益就拿不到了。又过了1个月,该公司人去楼空,老人们意识到上当受骗,方才报警。

(三)法院判决揭“幌子”

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该公司林某、于某等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之名,通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一定层级关系,从而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林某、于某等人通过APP以缴纳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的钱款成为会员的方式,形成高级、中级和低级三个层级关系;会员返利分红也主要来源于下级人员缴纳的会费资金,故林某、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终,林某、于某等人被判处3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非曲直

养老投资项目的诈骗套路,主要表现为以投资养老保险、投资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入股养生基地、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等方式,诱骗老年人发展“下线”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存在相似之处,都具有欺骗性,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利用所谓的“平台”“组织”发展成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缴纳或者变相缴纳“会员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为条件,获得提成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接着,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形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算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骗取财物。这种行为严重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集资诈骗罪中,不法分子则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项目为诱饵,欺骗投资人进行虚假投资的方式,非法占有资金,并不以投资者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而以投资者的投资额和高额利息获利。涉老年人集资诈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恩小惠拉拢,谎称利息高。不法分子以小恩小惠笼络老年人,继而使用花言巧语进行煽动蛊惑,许诺高额回报,从而突破老年人的心理防线,使其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二是花式包装,巧立名目。为吸引老年人投资,不法分子巧立各种投资名目在“外包装”上,诱惑老年人斥巨资购买。三是亲情服务,趁虚而入。不法分子利用部分老年人孤独的现状,打起“感情牌”,以帮助老年人做家务、唠家常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信任,许诺高额回报,推动老年人口口相传,吸引更多受害人参与。

本案中的林某、于某等被告人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所以其系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幌子,骗取老年人加入传销组织。

(二)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危害极大,不仅严重影响经济运行,也给参与的老年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传销性质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国家、政府项目”“国家养老政策”为名传销,打着“国家项目”“政府试点”等口号,杜撰政府背景、伪造国家机关文件,歪曲国家政策文件,欺骗老年人投资入伙。

2.以各种“投资理财”为名传销,以上市融资、股权众筹、投资理财等资本模式的名义,利用借贷平台等进行拉人头投资传销活动。

3.以“扶贫慈善”为名传销,打着“慈善”“互助”“扶贫”的幌子,以高息回报诱骗老年人加入,将其发展为会员。

4.以“关爱老人、防病养老”为名传销,设计“保健产品”,以投资养老公寓、“以房养老”等为名,发展会员,骗取老年人钱财。

5.以“网络加盟代理商”为名传销,通过开办网上商城,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站论坛等发展代理、加盟商,谎称“消费返现”“边消费边赚钱”,骗钱不见面。

(三)传销犯罪的特征

一是传销名目合法化。为了达到引诱新人、混淆视听、逃避打击的目的,传销组织者往往披着“中国梦”“创业、创新”等合法化的外衣。

二是传销组织专业化。传销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其形式日趋完善,组织更加严密,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网络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形成了职业化、专业化的犯罪群体。

三是传销方式信息化。除利用亲友、同学、同事、战友、邻居等关系通过介绍、口口相传的拉人头“杀熟”方式发展下线的模式外,传销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拉人头的方式越发普遍。其依托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以投资、旅游、养老、黄昏恋等名义欺骗不知情的老年人,使其身陷其中。

法官提示

(一)互联网不断发展,传销组织的手段不断翻新,骗局为何屡屡得手?

传销组织的骗局一般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步是标榜高收益,几个月内回本,有大量积分,而且消费均为高端消费,以此引诱老年人动心。当老年人对高收益有所质疑时,传销组织便会进入第二步,通过积极组织老年人签订投资保本协议,再编造该投资项目经过“政府支持”“经营正规”“前景广阔”等假象,以稳控老年人的心理、让老年人相信。接着,通过安排老年人到公司实地走访参观、免费体检、到高档餐厅就餐、体验汤泉等方式,让老年人在高端享受中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相信该公司所作承诺为真。第三步是增强老年人的信心,在投资前期每天返利,从而让老年人误认为该投资项目靠谱、收益稳,是比较好的“产业”。第四步是让老年人尝到“甜头”后,刺激老年人“现身说法”拉拢亲戚朋友加入,一方面为拉人老年人积分,另一方面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共同致富”。第五步是卷款“跑路”,将老年人的钱款骗到后,所谓的投资项目经营者便卷款走人。不法分子利用传销方式,构建起一个巨大、网络结构式的骗局。

(二)老年人如何避免落入投资“养老项目”骗局?

在投资养老项目或者养老产业时,要根据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宣传项目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许诺回报或分红、许诺的回报或分红是否超出合理范围、是否具有给付所承诺回报的盈利能力等方面,合理分辨融资活动是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等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对于公开募集资金行为,还要进一步了解相关公司是否具有相应金融业务许可,从而判断是合法融资还是非法集资。要慎重选择投资对象,在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要仔细查询其注册登记、营业资质等基本信息。还要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或者工作人员宣传的股权、基金等,应通过证监、银保监、市监部门进行核实,了解国家对该项目是否设定了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没有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以入股、投资、预定等名义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其他投资回报,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的,就是非法集资,不能因其以养老产业政策、公司前景、承诺高额回报等为噱头,就误以为是合法业务而不顾风险进行投资。

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防骗意识、提升甄别能力,以免为了推广投资项目而误入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在投资前及时与家人商讨研判,不轻易作出决定,管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上当受骗。对于已经发现和掌握的传销组织、传销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情况。

在此,特别提示老年朋友们,由于不法分子精确瞄准老年人关注康养、希望财富增值、丰富养老生活等现实需求,利用老年人辨识能力较弱、权益保护能力不强等弱点,编造各种虚假养老项目骗取老年人的钱款,所以老年人在对一些信息的真伪存疑时,应及时向亲友、社区工作者、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尤其对于对方许诺的“零风险、高收益”“康养、旅居”养老投资、服务项目,要认真核实其资质、谨慎对待。

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贪图一时的便宜、不轻信所谓“包赚不赔”“低风险零风险”的宣传。

要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点击各类陌生链接,不在陌生或不正规的网站、机构等处填写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否则可能被他人盗用名义从事犯罪活动,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遭受理财或声誉损失。

传销套路层出不穷,对传销活动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要有所警觉,如发现诈骗、洗钱或传销活动的相关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外,老年人的子女不仅要在物质方面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在精神方面更应当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注,加强与老年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其思想动向、生活状况、心理需求、消费情况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现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同时,社会也要加大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帮扶力度,基层组织应多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及时向老年人普及相关老年人诈骗信息,防止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守护好老年人来之不易的“钱袋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前款所称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9nhoEqcVxJ3nTfV06qFMyB5VFcXtugvPAwi/ljSZ8wP5p2WItCogSnL5vNTBiK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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