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一直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但是老年人因防范意识薄弱、辨别能力不强、法律知识不足,已经成为不法分子狩猎诈骗目标的“重灾区”。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急于享受养老保险的心理,通过施以小恩小惠的方式获取老年人信任,然后夸大自身能力并抛出诱饵,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一步步地将老年人引入设置好的陷阱,进而实施养老诈骗。
崔大爷
年近60岁,平时注重养生,有事没事就喜欢买点儿保健品,而且爱贪小便宜,这就给了诈骗分子可乘之机。自2017年起,陈某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了崔大爷等多名老年人的客户资料,并配备了本地手机号码预备实施诈骗。
这之后,陈某按照事先购买的客户资料,通过配备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冒充移动公司的暗访员、养老办主任,与崔大爷等人沟通联络,并通过发放保健品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套取老年人身体状况等信息。
陈某宣称,其能够为没有工作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后每人每月可领取2000元退休金,未满年龄人员每月可领取500元生活费。为了取得崔大爷等人的信任,陈某还组织大家到移动公司各营业点拍照,到外地旅游,承诺办理该“养老保险”后可享受领取取暖费、免费旅游等待遇,还可购买移动公司在海南等地的员工福利房,并将租借的本地高档小区房屋包装成移动公司的员工福利房,组织老年人参观。陈某收取“保险金”后,只向部分被害人按照约定支付了少量“退休金”和“生活费”,之后便不再支付。
本案案发时,陈某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100名有办理养老保险需求人员共计368.75万元,其中,陈某以发放“退休金”和“生活费”名义向部分被害人支付78.4万元,其余款项均用于陈某个人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故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社会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和实现“老有所养”的重要制度。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部分老年人囿于早年社保体制不健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领取养老金,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急于办理养老保险的心态,实施“养老保险”花式诈骗,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冒充社保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老年人或者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对国家养老保险法律、政策不了解的弱点,谎称其可以利用监管漏洞及政策盲区办理“提前退休”等手续,随后通过制作“养老保险办理”等资料,参照养老保险的工龄时间、退休待遇等不同标准,采取逐年上涨发放“养老金”的方式,陆续按月发放“养老金”“工资”等,在获取老年人信任后骗取更多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
二是设立皮包公司,声称其公司可以与老年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的人无须上班就可以达到延长工龄办理“养老保险”的目的,进而骗取老年人的手续费、社保费。
三是利用假冒的医生、营养师等夸大老年人病情、渲染保健品功效,通过赠送产品、免费诊疗、设置奖品等抛诱饵的方式获取老年人信任,一步步设置陷阱,以达到骗取保健品费用、“养老保险”保金的目的。
本案系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陈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老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材料,采取招录话务员拨打电话的方式获取老年人的信任,随后用小诱饵诈骗大金额。
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法》
等法律法规对各类养老保险的办理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1.获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规定了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关于退休年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社保缴费不足15年办理退休的条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因此,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对于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与条件如下:
1.根据2007年《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该条规定,从《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即2011年7月1日起,农民工也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合法的方式补缴养老保险。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较弱的特点,冒充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着能够帮助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职工养老保险等旗号实施诈骗,导致老年人不仅领不到所谓的“养老保险费”,还赔上了自己的养老钱。
老年人在办理养老保险时,应通过养老保险办理部门、社区、村委会等了解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到相关部门按照程序依规办理。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针对业务办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整改,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代缴业务。老年人遇到代办养老保险等涉诈广告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要轻信他人并向个人账户缴纳所谓的“养老保险费”,在明知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情况下不要企图通过“找关系”“走后门”方式违规办理,不要轻信通过熟人可以省钱等谎言,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施加小恩小惠,日常嘘寒问暖,获取老年人的信任,进而实施诈骗行为。广大老年人应当增强防范意识,提升辨别能力,以防被不法分子花式骗局迷惑双眼。具体到本案中,老年群体应当特别提防各类销售环节存在的陷阱,正确看待各种促销优惠;平时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板报、宣传栏等防诈骗宣传,了解各类诈骗手法,提高警惕;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应加强对父母的关心照顾,了解父母的需求,并告诫其遇事要找人商量,在无法辨别事实真相的时候,应及时联系子女或者咨询社区、村委会;发现类似诈骗行为,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目前,不法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资料,实施精准诈骗,话术更加周延,迷惑性也更强。老年人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网络平台和网站经营者要真正落实治理责任,严密制度设计,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