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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的规定。

条文释义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九条,本条对旧规定第四条的修改有三:一是新增“及时”,强调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应当及时;二是将“优质高效”修改为“符合标准”,明确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应当实现标准化;三是新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重申法律援助服务的宗旨。

一、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职

根据本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法律解释,以及我国政府加入的条约和行政协定。 这里的“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主要包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 等。依法履职意味着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能超越现行的有关规定。

“依法履职”中的“法”范围较为广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的基础之上,地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致、具体和灵活的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规范性文件。

二、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援助服务的及时性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给予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群众法律上的帮助。法律援助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受援人权益保护的程度,也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法律援助法第十九条对法律援助的及时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保障受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亟需从多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公民有便捷获取法律援助信息的途径。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程序的开始。申请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其有便捷获取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等信息的途径。对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第八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过程中,对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上述规定都旨在从多角度、多途径为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从而方便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

二是法律援助人员在时限内快速作出决定。法律援助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多个环节。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还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在每个环节快速作出反应,避免拖延甚至相互推诿。对此,本规定在修改时既明确了多个环节法律援助人员作出决定的时间期限,也再次明晰了法律援助管辖的基本规则。例如,第十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第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化

随着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试点的探索, 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展,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死刑复核案件都被纳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在法律援助的“量”不断提升的同时,如何提高法律援助的“质”,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亟待解决的难题。对此,法律援助法和本规定都明确提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即法律援助服务应当具有一般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成为衡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关于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化,我国多份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要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把“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作为提高法律援助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要求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2017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将法律援助列入基本公共服务,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对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做出部署,要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基于此,2019年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多项标准。这些规范成为指导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标准。

例如,《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原则、服务类型、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法律援助和服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指出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四种类型,即法律咨询、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并对上述四种类型的具体标准进行了翔实、专业、细致的梳理。又如,《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务原则、服务类型以及法律咨询、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和服务质量控制等要求,并对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三种类型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进行了总结。

《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与《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都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探索。这些标准既可以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也可以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的目的是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尽最大的努力,最起码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人员维护的是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受援人提出的不当要求甚至是违法事项,法律援助人员不负有帮扶的职责。例如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二条都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oyCmPRbxd2H1VKRBIyys5xs0HZcPNHBlYGzbFaaxCKB7cV6wwFRCdd9YbeHxK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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