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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及特殊群体帮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及特殊群体帮扶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旧规定第三条的基础上,本条对“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进行了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是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帮扶。

一、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革新,司法信息化迅速发展。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融入司法信息化的改革,这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的整体要求,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基础设施,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实现集援务公开、咨询服务、网上审查、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2017年司法部《“十三五”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要全面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全国一体化的涵盖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服务……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信息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在此背景之下,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

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与有关单位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如法律援助机构可探索与本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审核时,可依托上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认定,提高审核的效率与质量。(2)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建立案件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平台,借助该平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了解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及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以便为符合条件的受援对象提供及时、必要的法律援助。(3)与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通过该信息平台,既可以为受援人提供多渠道的法律援助,也可以避免重复提供法律援助。(4)与其他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工作信息协同平台,通过该平台,多地法律援助机构可对跨区域的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协作配合,促进法律纠纷的实质性、全方位解决。

二、对老年人、残疾人的帮扶

老年人、残疾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其相关权益极易受到侵犯,是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重点关注的对象。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避免老年人、残疾人在寻求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

关于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七章就无障碍环境单独作出规定,如第五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等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将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明确列为应当优先推进无障碍设置改造的机构、场所。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提供政务服务的公共机构应当满足国家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至少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提供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通行和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设备。例如,办公场所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又如,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无障碍标识,并纳入城市环境或者建筑内部的引导标识系统。此外,无障碍标识应当位置醒目,内容清晰、规范,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其二,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在当前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老年人、残疾人的无障碍信息获取,为老年人、残疾人运用智能技术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对此,2023年6月,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明确提出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要求。在此之前,我国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网站无障碍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方案》 《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无障碍信息服务工作。例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的电子信息平台、公共服务网站及其移动终端应用,应当符合或者逐步达到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又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移动终端应用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再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设置语音提示、信息屏幕系统等信息无障碍传递设备,并对法律援助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v2IdGWsKrSAyYEd6cNEfxCjTmev597PAe44X3WX6y+n/HntrPqWJnbAz0oMM3d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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