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条是关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对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的基本原则,本条严格依照法律援助法第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也必须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首要原则,并将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全方面。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党中央就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多次部署安排,旨在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例如,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制定《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多方面的要求。这一文件是我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也是一段时期内指导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总纲领。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将“完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作为重要内容。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从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总体要求。
在上述文件的指引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积极履行法律援助责任,努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已在全国范围内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89万余件,惠及受援人1376万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6540万人(次),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实践也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当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仅应当充分贯彻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制定的过程中,还应当将其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基本指南和根本遵守。根据法律援助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在修订的过程中,在多个方面均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
例如,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又如,第十条在旧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有助于避免法律援助机构相互推诿,促进申请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再如,为解决“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公民提交证明材料较为困难的问题,第十一条将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表”修改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明确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审核的责任。上述修改充分说明,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的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期待在未来执行的过程中,这一原则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一般而言,所谓“人权”,是指人按其本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就是“人的权利”。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这是第一个有关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也是国际社会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为世界范围内人权的发展和保护奠定了基础。目前,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政治道德观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成为评价一个国家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杆。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得到迅速发展。2004年,我国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种宣言、一个原则、一项目标,更是体现在我国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整个过程之中。依法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之一,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在本规定修改的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也在多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保障公民便捷、及时地获得法律援助。第十二条明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代为转交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期限。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第十四条优化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公民提交的证据材料,赋予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责任,降低申请人自证经济状况的难度。
二是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例如,第五条提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上述规定都旨在指派更为专业、更为适合的律师提供更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此外,第三十条还明确了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首次约见义务及告知事项。
三是加强法律援助的救济。如第十九条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上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第二十三条细化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提出异议后的审查期限。
一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法律援助的工作中应当及时披露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法规;(2)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4)法律援助申请审查、作出决定的过程;(5)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办理、质量考评情况;(6)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准确、全面、及时地公开信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公开信息,有助于公民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法律援助机构更好地开展工作,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二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地保护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在法律援助领域的体现。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避免歧视对待、差别对待。公平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全过程——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受援人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平的处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
三是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维护正义,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徇私舞弊。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又如,法律援助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法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再如,法律援助人员的履职行为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8日上午,来自河南的巴某带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来到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请求法律援助。经过了解,天台某足浴会所在2020年2月关停,31位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被欠薪。经多次催讨无果,31位中大部分人员都已陆续回老家,不在天台。从提供的欠薪工资表中可以看出,欠薪多的上万,少则几千,合计共13万余元。如何做到既维护他们的权益,又能节约他们的维权成本呢?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法律援助事项。因此,本案作为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可直接受理。法援中心决定立即告诉巴某同意受理且提供援助,并开展四项工作措施,让另外30位分散在异地的农民工实现“零跑动”维权。第一,推选、确定集体欠薪案代表人。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其他30位农民工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确定尚在天台的巴某为代表人。第二,预指定案件承办人。预指定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汤律师为该案的承办律师。让承办律师提前介入,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充分全面,为今后胜诉铺平道路。第三,拟定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书。让其他30位农民工特别授权委托代表人巴某和承办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为起诉和参与诉讼、代为申请执行等,并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书》用网上传输方式发送到各位农民工手中,由他们自己打印、签署后,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第四,提供银行账号和相关证据。将欠薪的相关证据邮寄到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并提供各自的银行账号,确保案件胜诉后执行款项能及时送到各位农民工的手中,真正实现“零跑动”维权。
该案在启动“全程代理制”后不到一星期,信件如雪片一样从全国各地寄来。4月15日上午,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整理材料后马上进行了正式的受理和指派。承办律师也加班加点工作,通过电话、微信等一遍遍的核对、确认,确保材料准确无误。
接受指派当天下午,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将诉讼材料提交至立案庭调解收案窗口,就本案特殊情况与法院进行沟通,请求尽快安排调解程序。在承办律师的沟通下,法院也是一路“绿灯”,当天就安排案件调解人员联系公司法人并进行劝说。本案在立调第二天就组织公司方和受援方对欠薪事宜进行调解。在承办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人在与公司各股东协商后,同意了半月内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的调解方案。
本案从法援受理到办理委托诉讼程序,最后到收到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仅用了3天时间。巴某等31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本案现已实际履行到位。
案件点评:
农民工讨薪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集体讨薪案件通常涉案人数众多、分布广泛,解决难度较大。在本案中,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创新援助举措,降低受援人的维权成本,从多个方面着手切实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真正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其一,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帮助解决纠纷,充分地彰显了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其二,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站在受援人的立场,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异地受援人“零跑动”维权,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地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便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