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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的规定。

条文释义

相较于旧规定第二条,本条的修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区分法律援助案件的组织主体和承办主体,前者是法律援助机构,后者则是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二是界定法律援助人员的定义及其范围。本条明确法律援助案件的组织者及承办者均适用本规定。

一、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机构。关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成立和组织职责,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名称一般为“法律援助中心”。这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据此,有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就应当有一级与之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显示了国家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法律援助机构代表国家和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承担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职权。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者,其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受理并审查法律援助申请。除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获得法律援助都需经申请。对于公民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加以受理,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因此,受理和审查是法律援助程序的法定环节。其中,受理即接收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主要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审查即根据提交的材料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管辖及条件。

其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人员主要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在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专业特长、执业经验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除此之外,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考虑指派符合特定条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例如,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其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所谓“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根据司法部、财政部201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 ,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征如下:(1)确定主体: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者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确定;(2)主要内容:根据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法律援助补贴主要包括办案补贴标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标准、法律咨询补贴标准;(3)调整方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采取动态调整机制,并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

二、法律援助人员

根据本条第二款,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主体:

一是律师。律师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者。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负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条件和便利,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法律服务所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其一般设立在乡镇和城市街道。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是法律援助志愿者。本条将法律援助志愿者纳入法律援助人员的范围。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其他的法律援助人员相比,法律援助志愿者无法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但是可以领取法律援助补贴中的成本费用。随着我国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例如,从2012年至2018年,我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从1022015件增长至1452534件,增长了43%,但法律援助人员数从14330人增长至14944人,仅增长了4.2%。 法律援助人员数量的增长幅度远远不及法律援助案件数量的增长。在法律援助人员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志愿者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供给,对于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帮助。

四是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符合特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也具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资格。据学者不完全统计,全国平均每个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只有4.5名法律援助人员。而我国法律援助资源分布又不平衡,发达地区尤其是城市地区法律援助人员较多,每个区县可能有数十名,这也意味着在不发达地区,每个县可能只有一两名甚至没有法律援助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将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主体。 WSZe3w9g+n6owweea7QXzRPCnvc/HeNP4tNqXLmSul/762q2E5vU19WQyib6Jg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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