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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严格公正司法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日益增长的需求,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法律援助工作迈向新的台阶。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序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司法部经过充分酝酿,对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颁布)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新时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编者序部分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在承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基本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突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细化与修正原有的规定,在指引、规范与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方面表现出诸多亮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重视法法衔接,保障法律援助立法的统一性。作为指导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本,《程序规定》广泛吸纳了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改革取得的多项成果,充分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妥善处理了法法衔接问题,有效地保障了法律援助规范体系的一致性。

首先,《程序规定》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行全面的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是指导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法,《程序规定》将其主要内容体现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之中,有助于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原则、制度与规则的切实落地。例如,《程序规定》吸收法律援助法的规定,重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原则,明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如,《程序规定》根据实践经验,结合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对原框架结构与条文顺序进行调整,将原第二章“受理”修改为“申请与受理”,新增第四章“指派”,新增条文七条,进一步充实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规则,理顺了相应的办案程序,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引;再如,《程序规定》根据法律援助法的基本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体,即“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清晰地厘定了法律援助人员的主要范围,为有关主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程序规定》充分吸收其他规范性文本中涉及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这些规范性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律师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根据上述文本的有关规定,《程序规定》在内容安排方面,一方面强调了不同类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个性,例如,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另一方面也整合了现有的规定,基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普遍的共性,将其统一放置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的基本框架下,按照“申请与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的顺序,从整体上厘清了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则的基本脉络,为指引、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依据。

第二,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法律援助立法的针对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推进,我国法律援助领域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受到关注的争点和难点。《程序规定》在条款的设置上,以问题为导向,在广泛参考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争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实用性。

例如,《程序规定》针对实践中部分案件出现的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存在冲突的问题,对法律援助机构已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又如,《程序规定》回应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对于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予以了明确;再如,《程序规定》基于实践中法律援助律师异地核查情况、调查收集材料存在不便的问题,就异地协作的程序以及无法协作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规范;复如,《程序规定》针对实践中部分法律援助律师消极履行职责的问题,就法律援助人员在不同案件、不同阶段的基本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其对于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约见义务。

第三,细化法律规定,加强法律援助立法的指导性。作为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的规范文本,《程序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之上,对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了细化或补充,极大地提升了法律援助立法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这突出表现为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是对相关规定的细化。例如,关于申请人对于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时限,法律援助法并没有明确,《程序规定》参考相关规定,明确申请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十五日内,这一规定有助于促进法律援助申请人及时行使异议权,促进法律援助申请争议的尽快处理;又如,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后向受援人告知的时间,《程序规定》对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发送受援人、通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并函告办案机关,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受援人获取权利变更信息的及时性。

另一方面是对相关规定的补充。例如,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内容,法律援助法没有明确,《程序规定》吸纳实践经验,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从申请人、事项范围、经济困难状况三方面展开,这为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又如,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程序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这一规定有助于申请人及时获知寻求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立足受援人视角,最大限度体现便民原则。为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便民服务的要求,《程序规定》规定了如下便民措施:首先,贯彻公开原则,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程序等信息,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备和服务,赋予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和值班律师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其次,简化申请程序。明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需要提交经济困难证明表,但如果申请人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再次,优化办理流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标准,规范了法律援助机构异地协作核查的程序。最后,畅通救济途径。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审查。

本书编者全程深度参与了《程序规定》的修订工作,能够准确把握每一个条文的修订重点、依据和理由。本书的出版既能为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程序指引,也能向那些对法律援助制度有兴趣的非专业人士普及推广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流程。愿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蒸蒸日上,法律援助服务惠及更广泛的民众。

本书的具体撰写分工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 卫跃宁教授:第一章

中国政法大学 刘译矾博士:第一章、第二章

中国政法大学 郭志媛教授:第三章

北京师范大学 严泽岷博士:第三章、第四章

天津师范大学 李佳威博士:第五章、第六章

编者
2023年10月 于北京 qNlbTc++wVkhxtr0VZcJfMOVglK0FYBN9Dorp1hwuese3kRyOBhenTcodk6sJ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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