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本条是关于法律援助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的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本条根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具体条件,规定了提交材料的两种情况。
“经济困难”是申请法律援助的主要条件之一。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人基于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法律援助申请表,二是身份证明材料,三是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四是其他材料。与旧规定第九条相比,本条作出了如下修改。
其一,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修改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针对实践中法律援助申请人如何提交符合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由此可见,申请人无需证明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只需如实提出相关材料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即可。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如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相较于申请人自己证明自身的经济状况,法律援助机构依职权进行审查显然更为便捷、高效。这一修改将有效解决实践中申请人提交材料难、证明经济状况难的问题,充分地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以人民为中心”。
其二,新增有关人员代为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的规定。旧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根据本条第二款,除了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亦可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这一修改有助于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原则。
其三,删除了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相关材料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的规定。旧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还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等原因,法律援助申请人难以找到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这也给法律援助申请带来一定的困难,不利于法律援助的申请。本条删除了相关材料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加盖公章的规定,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律援助申请的便捷与高效。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主要是指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四项规定体现了对于社会特定人群的利益保护,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的限制。第五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兜底条款,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纳入其中。“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仅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其他材料,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